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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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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探讨了利用亏损弥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当企业不能在5年的弥补期限内弥补其亏损时,可以利用资产的增值弥补亏损;当企业应税项目亏损,而免税项目盈利时,应考虑将企业进行分立,才能不用免税项目的所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待应税项目将来有盈利时再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如果预计能在连续5年内用企业自己实现的利润弥补的,那么企业应用实现的利润来弥补,而不应用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弥补.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  相似文献   

2.
刘钊 《财会月刊》2014,(5):98-99
通过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进行税收法律条款分析和例证分析,说明分别核算对同时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会产生影响。国家应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并引导企业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别核算。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进行税收法律条款分析和例证分析,说明分别核算对同时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会产生影响。国家应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并引导企业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别核算。  相似文献   

4.
叶叔昌 《财会通讯》2005,(11):52-52
收益的确认与亏损的弥补涉及到企业和国家双方的利益,是企业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时必然要面对的两个问题。由于税法和会计制度存在差异,两者对收益或亏损有不同的认定。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正确确认应税收益,正确进行亏损弥补。一、应税收益的确认(一)应  相似文献   

5.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  相似文献   

6.
本文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提出了异议,并进行了详细的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7.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8.
当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的应税减项超过应税收入时,就发生了应税亏损。《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规定了前溯或后转的办法,但没有详细规定前溯或后转的具体年限。由此,对于减税利益而产生的所得税资产(或递延资产)或利得的确认与计量也会因应税亏损的前溯或后转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9.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按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属于购人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人的固定资产、购人的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考虑采用什么方法计价,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人购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相似文献   

10.
计划经济模式下,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企业所有的会计处理均以国家财税收入化为目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清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12.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可能产生盈利,也可能出现亏损。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否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从这一规定来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转回,从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相似文献   

13.
企业销售免税与应税货物应交增值税额的计算○华蓥市国家税务局虞世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一些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这是国家为鼓励部分特定的行业优先发展或扩大其产品市场竞争能力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经营中,既销售免税货物又销售应税货物,根据...  相似文献   

14.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对于这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发生的当期无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5.
一、两者核算范围不同。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6种情形: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16.
本文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待弥补亏损的纳税控制 1.一般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相似文献   

17.
企业账面所反映的亏损是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经营结果小于零的经营亏损数额。而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允许弥补的亏损额,是指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的亏损数额。本文重点阐述了企业进行亏损弥补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  相似文献   

19.
一、利用利润弥补亏损,内外抵减 1.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由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可以把企业弥补以前的亏损分为企业内部弥补和企业外部弥补两种,如下表所示:  相似文献   

20.
企业年度内发生亏损如何弥补?《企业财务通则》第31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 ,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 ;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 ,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 ,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 ,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还作了进一步规定 :“……5年内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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