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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厘清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失衡的法理渊源及改革旨向,探索提出二者收益平衡的制度设计方案。研究方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研究结果: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平衡难题,反映了长期以来中国城乡二元割据的对立困境。"转权获利"与"保权获利"形成的地权权属差异、公私立场下市场价值的形成与认定偏差是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分配的法理渊源。研究结论:统筹推进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同地同权、地利共享的改革旨向,协调市场调节和政府规制两种手段,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一体化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架构城乡统筹、公平统一的基准价形成机制,构建以土地增值税为基础、政府优先购买为保障的多样化收益平衡调节机制,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处置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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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三项土改"联动推进,对于提高土地制度改革的整体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在梳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土地利用保护、土地征收、农地入市、价值提升、基层自治等方面,分析改革显现出的叠加效应,从完善法规制度政策、跨县跨市扩大土地指标交易、以县为单位构建土改经营平台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探索更多面上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三块地"改革的综合、叠加效应更加明显,形成强大合力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推进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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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探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背景下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协调与衔接。研究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法律规范解释和数据比较分析。研究结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之后,其所形成的市场价格会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领域所设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构成挑战,进而会在集体土地入市和集体土地征收两个领域形成不同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结果。研究结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当适用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应当以“规划所允许的最佳用途”为基础进行测算;国家通过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方式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此,国家应尽快完善土地税收等配套性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则应合理设定本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防止因为土地入市和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不均引发大规模社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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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农地入市,包括: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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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是"三块地"改革试点中的重要问题。而摸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运行中收益分配状况,科学回答"谁来分、分什么、怎么分"的问题,对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困境入市主体认定难。按照改革试点精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可以是代表其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是农村集体委托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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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仍需制度持续给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来看,按照"顶层设计",与其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一样可以采用"租赁、转让、抵押"的方式。按照这一理念,甚至也可以采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样的股份化方式,即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公司或者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托(土地信托)。这即是一种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资本化流转方式。不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真正要采取上述的资本化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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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缩小土地征收范围等修改内容,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障碍,被认为是这次修改的最大亮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问题,在我国土地管理学界、法律界探讨已久,是一直伴随着我国实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展历程的重大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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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置于征收申请环节,并将其效力扩张到对能否启动征收权予以约束,这一改革旨在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各项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合法权益,但也意外导致土地征收向国家购买的混同和异化,原本公权性质的征收权在正式的法律制度上遂演变成“协议征收”。征收权的公权性质之混同和异化将加大征收实务中“小群体抱团”“钉子户”和地方政府“逼上梁山”等制度风险。因应解决征收权的公权性质之混同和异化所导致的制度风险,应当沿着疏解征收权的非公益性职能的思路,让公益性职能归公权、非公益性职能归市场,推动强化公益性征收的公权性质、建立国家购买集体土地制度和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三位一体”改革。引入强制缔约制度是在新法确立的补偿安置协议前置框架下强化征收权的公权性质的可能选择,允许国家购买集体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则是让征收权退出非公共利益领域的两项补位性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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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6,(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开展一年以来,成效初显,但也普遍存在土地所有权行使机制不顺、入市范围缺乏制度保障、调整入市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障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建议:增强各项改革试点之间的协同性,在明确"农民集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结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机制;结合征地制度改革,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的负面清单管理尽量扩展入市范围;理顺调整入市的法律关系,在适当扩展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限范围的基础上,对收回程序和补偿等做出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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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土地》2016,(1)
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收益分配关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与利得的总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存在三层分配关系。第一层分配关系是入市总收益在农民集体和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决定了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第二层分配关系是政府所获收益在各级政府和不同地区间的分配关系,关系到地区利益的平衡;第三层分配关系是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在集体与成员、成员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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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征收权行使范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研究目的:提出征地范围改革方案,进行实地调查与测算,为征地制度改革进行试点,为《土地管理法》修改、编制土地征收目录提供依据。研究方法:资料综合分析法、案例比较分析法、调查研究法。研究结果:土地征收范围过宽,超出“公共利益”的范畴。将土地征收权扩展到了整个经济建设用地,没有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将本应以市场行为获得的商业性开发用地也纳入国家土地征收权的客体范围,导致民事主体的私权被国家公权力不正当地剥夺。数据统计分析,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中,属于营利性质的工商业、房地产等城市经营性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占总征地面积的21.9%。在划分征地范围时,建议根据基本国情分步骤、循序渐进地缩小征地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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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资产是乡(镇)村集体经济的物质基础。在农村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壮大集体经济就必须管好用好集体资产,确保其不断增值。农村集体资产总体上可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企业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投入到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经营单位中的资产及其增值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源或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等等。这部分经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