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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晓 《财会研究(甘肃)》2011,(15):15-16,19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主要结合基层税务机关半年多来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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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从不同角度对限售股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从税收角度做了新的规定,本文根据上述规定,对限售股的分类、转让所得征税等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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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售股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印发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①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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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在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维护市场公平环境、调节过高收入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其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限售股课税政策问题是极其必要的,也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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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后一天,政策利好推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目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税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市场人士几乎一边倒,预测2010年中国股市大盘会开门红。但新年股市的走势与市场的预期正好相反。为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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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67号文实施之后,对转让限售股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本文对限售股转让的相关涉税处理作了简单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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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2006,(9):I0045-I0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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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5月28日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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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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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资本市场上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纳税一直备受关注。税务机关一方面通过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加强征管,另一方面陆续发文予以规范。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并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本文对新规的变化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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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点税法的人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11项.但是,就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收缴情况看,工资、薪金所得执行比较得力,其他项目却寥若晨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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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作为资本市场的特殊金融商品,解禁后转让环节涉及较高的税负。本文总结了不同成因的限售股解禁前后转让环节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稅政,并结合上市公司限售股及普通股转让环节的稅收优惠,以限售股高送转为重点,从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两个角度,对限售期内及限售期后转让限售股的稅收筹划方法及节税效果进行分析,为限售股持有方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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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3):69-69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08年1月1日起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其中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需分别填报,这难免使股民将“股票转让所得”与征收炒股所得税相联系,笔者分析了我国不适宜征收资本所得税的原因及当前应做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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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2013,(1):4-5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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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比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的情况下被收购方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税负承担情况,发现当采用特殊税务处理(满足特殊重组条件)时,被收购方股东可以减少税收负担。但对被收购方不同性质股东作用机理不同:自然人股东通过"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免交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通过"特殊税务处理"带来的纳税递延缓缴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