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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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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可理解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一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又称为业主成员权。  相似文献   

2.
广义的业主自治是指特定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一方面根据自主意志对自己专有部分进行自益性管理(包括委托他人代管),另一方面组成业主团体,通过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业主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实行公益性统一管理,从而形成业主个体自治管理与业主团体自治管理相结合的一种物业管理方式和制度;狭义的业主自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为了对其物业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3.
《住宅与房地产》2012,(8):128-130
“业主自治”,指的是在尊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上由业主共同决定公用部位的使用和管理,包括使用和管理方式。因此,业主自治中的“自治”。并非政治层面的自治含义,同时“业主自治”也并不等同于“业主自管”,即业主自己管理小区,业主自治与物业公司工作的合法开展也并不存在着根本上的矛盾和冲突。  相似文献   

4.
“业主知情权”的概念,并未在《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明确出现,但对业主知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已有所体现。毫无疑问,《物权法》第七十条中“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是业主知情权的来源。该条款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采用“三分法”,即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相似文献   

5.
深圳市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任范国振获得由南方都市报颁发的责任中国2013公益盛典公益人物奖,作为业主自治“带头大哥”为小区打了21场维权官司,其获得社会的认可也说明业主自治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更说明业主在小区自治中绝对不是制造混乱的“刁民”。  相似文献   

6.
权利义务从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移的基本原则是“有权利才有义务、没有权利没有义务、义务转移的前提是先完成权利转移”。权利可以不行使,但不能不转移。依据《物权法》,小区所有者(业主或建设单位)对共有部分具有“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购买物业服务,源于小区所有者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需要(维修、保养、更新、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等),因此谁拥有“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谁来履行购买物业服务的义务。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制度,其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的综合性权利。本文在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大背景下,房屋所有权规定日益完善的同时,针对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做一个比较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8.
业主(注1)的“投票权”又称“表决权”或“决议权”,是指在物业管理中,业主通过参与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做出共同意思决定的权利。它主要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形成的一项法律权利。业主“投票权”的行使,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业主共同性物业财产权益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业主在物业区域内实施民主自治的主要方式。因此,科学、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一次用专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规制予以表述,在法律层面上初步建立了我国建筑物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基于共有权基础上的共同管理权。《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房屋以基本单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并与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预售许可与房产登记分属同一部门下的两个机构办理,要不要进行有效衔接,如何衔接?在这里,我们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0.
依据我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规定,业主对于自己所有的物业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简言之业主自治。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起步较晚,自治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健全,本文就我国现行的业主自治制度进行研究发现还有一定的不足,提出了完善之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1.
小区车位的归属及相关物权立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彪  吴艳娜 《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12):186-187,185
小区车位的归属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它关系到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小区的和谐、稳定。文章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从界定小区车位归属之理由、评述界定小区车位归属之各种观点和建议规定小区车位归属之具体立法规则三个方面,对小区车位的归属进行分析论述,指出《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虽有一定合理性,但非最佳选择,认为小区车位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统一行使管理权。  相似文献   

12.
业主自治,既可以指业主的权利状态,也可以指业主们的行动状态,其可以和阶段、能力、活动、行动,甚至运动等组合为新的词语。在一些省市的物业管理地方法规里,也曾经写入“业主自治”这个词汇。比如,2007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在法律层面,对“业主自治”缺乏准确的定义。  相似文献   

13.
<正>业主自管,是业主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其合法性毋庸置疑。这不仅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倡导的自主治理思想在中国的影响,更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民法典》法律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但纵观全国业主自管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一是业主自管进展缓慢。之前,《物权法》就明确规定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可《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十五年来,目前全国仍有部分县、市竟没有一家业主自管小区。二是业主自管发展不平衡。  相似文献   

14.
城市小区内共有部位形成的共有产权以及共同的生活区域所需的自然与人文环境构成全体业主的共享资源,因而业主自治制度的本质就是通过集体行动实现共享资源的自我治理,具体表现为业主自愿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利用模型分析了基于个体决策基础上的群体规范演化机制及其对业主自治实现的影响机理,并利用现场调查数据进行了理论验证.  相似文献   

15.
主持人:业主自治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是能否长期坚持,稳定地持续下去。但是目前看来,很多小区自治都难以长久,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今天参会的都在业委会工作或者进行过相关研究,都有不同的经历和经验,我们今天召开这个座谈会主要就是谈谈这方面的问题。业主在自治过程中遇到哪些问题,如何应对。谁先开始?  相似文献   

16.
一、确保业主知情权是业委会防范风险的前提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确保业主知情权是保证业委会为全体业主服务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之一,更是业主委员会防范风险的前提。  相似文献   

17.
正一、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概念界定及其登记《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18.
《中国地产市场》2007,(9):12-12
近日,建设部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据悉,10月1日起,由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的“通过要求”有了变化。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5件“大事”,都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  相似文献   

19.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使得老旧小区的产权形式多样化,形成了专有权和共有权分离的复杂产权结构。专有权和共有权分离的不正常状态导致老旧小区管理权难以行使。必须从老旧小区的产权现状出发,构建与产权结构相适应的准业主组织,形成老旧小区管理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20.
业主自治和社区管理是现代社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从深圳长城一花园小区实现业主自治的过程来发表一些个人的思考与体会。 一、长城一花园的过去 深圳市长城一花园是20世纪80年代末建成的高档商品房住宅区。经过20多年的使用后,小区呈现两个显著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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