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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业主享有的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管理权”,而不是民主政治意义上的“自治权”。
实际生活中,有些人言必称“业主自治”。笔者认为这与我国现行体制和法律规定不符。他们所说的“业主自治”充其量指的是“业主自管”,即在涉及小区建筑物共有部分事务的时候由业主共同行使管理权,通过共同投票或者开会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或者是指小区业主自行组织人、财、物对小区的绿化、卫生、共有部分、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而不委托物业企业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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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规定,业主对于自己所有的物业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简言之业主自治。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起步较晚,自治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健全,本文就我国现行的业主自治制度进行研究发现还有一定的不足,提出了完善之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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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居民逐渐意识到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业主自治也逐渐被人们认可和熟知。但在现行物业管理模式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业主自治依然面对着许多问题及困境。笔者通过对南昌市D社区业主自治过程进行研究,探寻业主自治的成因、分析其利弊并提出建议,提高业主自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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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最重要的原则是"业主自治管理",而业主自治组织又是业主自治的核心,所以业主自治组织的完善和顺利运作是保障业主自治实现的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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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若从契约自由的原则看,专属建筑物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不会出现《条例》所称的"前期物业管理";而区分所有建筑物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和业主大会选聘阶段的物业服务合同则有着形式和本质上的巨大差别。记得很多年以前,曾有人问我: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有什么区别?那时候,我刚开始参与业主维权行动,与大多数的参与者一样,对这些基本概念并不能深剖细解。为了探究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诸多难题的缘起,自投身于业主维权行动不久,就开始搜集有关的文献资料。时日长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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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群租”问题日益突出,各地都十分重视私法自治对“群租”的规制,比如上海提出发挥业主自我管理的作用,通过修订业主公约或临时公约.规范居住小区租赁行为。通过业主自治的方式对“群租”进行规制.无疑已经构成业主自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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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注1)的“投票权”又称“表决权”或“决议权”,是指在物业管理中,业主通过参与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做出共同意思决定的权利。它主要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形成的一项法律权利。业主“投票权”的行使,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业主共同性物业财产权益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业主在物业区域内实施民主自治的主要方式。因此,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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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城市发展中,随着高楼大厦状的商品住宅相继而起,越来越多的人从过去独门独栋的居住形态步入了楼宇生活的时代。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业主自治管理亦是物业管理中必然的发展趋势,而与之相伴生的一个困难即是,作为一个个独立居住单元的业主们在面对整栋建筑物时其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区分与确定。惟有明确此一问题,业主的自治管理才能既符合市场经济下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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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可理解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一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又称为业主成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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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的概念,并未在《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明确出现,但对业主知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已有所体现。毫无疑问,《物权法》第七十条中“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是业主知情权的来源。该条款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采用“三分法”,即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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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依据管理规约或者法律的规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并经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它是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履行管理规约的民间组织,属于业主团体自治管理性质的组织。以产权为联系纽带的业主通过自治方式产生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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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既可以指业主的权利状态,也可以指业主们的行动状态,其可以和阶段、能力、活动、行动,甚至运动等组合为新的词语。在一些省市的物业管理地方法规里,也曾经写入“业主自治”这个词汇。比如,2007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在法律层面,对“业主自治”缺乏准确的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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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的新鲜事不断出现,但是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的业主自治创新之路,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阻力。一、自己的物业自己做主《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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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但并未明确指出"管理规约"本身的法律性质。作为《物权法》下位法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问题也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明确业主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是对业主管理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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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核心是业主自治。目前物业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根源都在于业主自治未能充分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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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生效已经五年了。虽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然从法理上确立,作为建筑物管理主体的业主自治组织却并未普遍地建立起来,已经成立起来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普遍地运作困难。由于缺乏统计数据,无法准确知道全国已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数量和比例,但从见诸报端的报道来看,各省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估计在20%左右,全国的比例不会超过30%。而据称全国物业服务企业有近6万家。这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物管理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已经工作了几十年了,这是一个需要反思的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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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最高意思机构。业主大会之下,设有业主委员会,作为意思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对于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定论,法国、德国、日本、我国香港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均确认业主管理团体的法律人格。笔者认为其法律性质为非法人组织,并肯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的说法,在诉讼中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能参与诉讼的范围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