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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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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12月15日~17日,中物协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一届三次全体会议暨2010年度工作(培训)会在深圳市委党校学苑宾馆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主办,深圳市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王玉平、物业管理处处长陈伟,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徐俊达、副秘书长许新民,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宋学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物业监管处处长雷昭新出席了会议。来自全国60多个城市的物业维修资金监管机构的110多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相似文献   

2.
对深圳市完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20世纪90年代前后,深圳的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模式成为全国的典范,深圳在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也走了同行业的前列。本文重点探讨深圳市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机制的若干问题。一、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1.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缴情况。《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争用基金”。但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等原因,绝大多数开发建设单位根本没交这项费用,原市住宅主管部门也没能采取有力措施催缴,因此,这项资金收缴到位率很低,更谈不上使用。《深圳经  相似文献   

3.
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颁布后,笔者曾对其进行了初步解读,写了三篇短文,发表于本刊2008年第4、5、7月期。此后,接到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询问,主要集中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方面。该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的过程中,操作上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为此北京市在新管理办法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制订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京市征求意见稿),根据实际情况有所突破,从8月底发布至今,  相似文献   

4.
王艳 《上海房地》2005,(10):31-33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业主和业委会自治管理的模式,但由于业主大会本身社团法人性质和成员多为非专职人员的限制,上海目前房屋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主体基本为物业管理公司。同时,各小区住宅性质又有所不同,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缺少统一规范,尤其是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方法的不统一,为资金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5.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有多种途径,“代收”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是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公有售房单位,直接向购房人(房屋所有权人)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集中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确认的专门管理银行帐户归集的行为。许多物业管理区域通过“代收”建立了房屋维修保障机制,“代收”属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程序的中转环节。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代收”单位的现金流。如何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代收’’环节中的监管,避免和防范风险,是全体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尽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但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着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方蕾 《上海房地》2014,(4):47-4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为落实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经费而建立的一项专项资金.其特点是法定筹集、业主所有、经多数业主表决后使用。然而这笔首期资金对于房屋50—70年的使用年限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不断注入新的资金,才能形成筹集、使用、再筹集、再使用的良性循环。首期维修资金之后的续交行为被称为维修资金的再次筹集(又称“续筹”)。  相似文献   

8.
<正>《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3年多来,以实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机制的全域覆盖为目标,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标准化、精细化、透明化程度,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共为全市3054个物业区  相似文献   

9.
如果不是某位业主点击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网站,如果这位业主脑子里没有一丁点权益意识,或许,深圳市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利丰物业”)骗取维修资金这件事便可能永远只有“天知地知”。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太多如果。  相似文献   

10.
《北京房地产》2007,(4):I0005-I0005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增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和业主监督,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集中发放归集期间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卡(以下简称“查询卡”),具体工作由归集专储银行光大银行负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一、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交存中的政府管理 为了强化维修资金的统一征缴,2008年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征缴的程序提前至“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并规定了开发商等单位违规交房的法律责任。但这样的征缴管理制度和手段是值得推敲的。其明显的缺陷是使管理过于简单化,过多地侵入了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影响了交易合同的稳定履行。从科学发展观的实质精神要求来看,  相似文献   

12.
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至今,我国收缴的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近年来,随着许多建筑逐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急需启用维修资金。但这笔钱因申请手续繁琐、过程艰难,被称为“沉睡”的资金。  相似文献   

13.
《北京房地产》2006,(6):I0003-I0005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相似文献   

14.
10月24~25日,深圳年度第三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在盐田区召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物业监管处处长雷昭新、副处长骆惠琼、调研员刘政,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李加林、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深圳市各区建设(住宅)局分管局长、物业管理科长,以及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全国房地产业深圳培训中心、深圳市住房研究会和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等单位的负责人出席此次会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洪海灵因公务繁忙未能亲临会议,但他还是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到会议举办地看望各位与会人员,并与大家深入交流物业管理发展的新特点和新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给物业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修缮提供了保障,为业主安居乐业奠定了基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安全保障的  相似文献   

1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作为房屋的养老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是用之不竭的,当这笔资金即将用完时怎么办?本文从深圳维修资金续筹难的现状展开,提出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深圳维修资金续筹办法,分析了影响续筹量的主要因素,列举了促进维修资金续筹的举措。  相似文献   

17.
<正>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2017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培训班第一批次举办,400多名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等相关单位业务骨干参加培训辅导。此次培训由龙岗区住建局牵头,分别于8月2 2日、8月2 4日举办,旨在重点培养龙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好管家",提升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服务水平。培训对象为各街道物业管理中心和社区工作站相关人员,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相关人员,小区管理  相似文献   

18.
《浙江房地产》2007,(4):6-13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目前很多小区面临既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问题,探索和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由此被推上了议事日程。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归集困难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房屋的维修。究其原因,是目前的维修资金法规存在业主“双2/3以上同意”这一要求和业主表决困难这对矛盾。本文分析认为,目前的维修资金制度采用资金池模式,无法有效对接房屋维修项目。依据底层逻辑,本文通过对物业维修项目进行必要性研究,从公共利益出发,兼顾比例原则,初步设立必要维修项目白名单,在现有物业维修法律法规中增加必要维修项目条款,使物业维修资金制度从资金池模式升级为必要维修项目模式。必要维修项目模式目标明确、资金透明、说服力强,能有效打通物业维修路径,进而为推行房屋养老金制度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20.
《北京房地产》2006,(6):I0008-I0009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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