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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知识产权主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债权主要是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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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原则精神在于“定纷止争、物尽其用“。“定纷止争“表现在通过法律规范明确各种财产的归属和侵犯物权的责任,“物尽其用“则是使物权不限于静态的所有权,而是从所有权中演化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独立的物权权益,使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各方面的功能都发挥出来,实现物的最佳效用。可以说,物权制度奠定法治的基础,契合民生关注的核心。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运行提供了一个“安全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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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原则精神在于"定纷止争、物尽其用"。"定纷止争"表现在通过法律规范明确各种财产的归属和侵犯物权的责任,"物尽其用"则是使物权不限于静态的所有权,而是从所有权中演化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独立的物权权益,使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各方面的功能都发挥出来,实现物的最佳效用。可以说,物权制度奠定法治的基础,契合民生关注的核心。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运行提供了一个"安全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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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公示效力统一规定为登记对抗原则。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大陆法系特色的民法体制中,动产抵押权的成立不宜适用登记对抗原则,因为,依目前的通说,所谓登记对抗,即指抵押权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已设立,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未登记之抵押权进行救济从而使之丧失物权性,我国动产抵押权应采登记生效原则为宜,因为,动产抵押权的物权性是大陆法系的必然产物;物权行为现实存在使物权行为公示方式之立法不可或缺;登记生效是动产抵押权之物权性凸显的唯一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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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作为中国市场经济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产物,其所承载的直接使命是:一、定纷止争。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二,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和哪些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而其背后更为宏大的使命则是,通过法的形式,确立物权概念.为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定型提供根本性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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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总结了关于物权法定原则外延的不同观点,介绍了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特定的历史需要而进一步得出结论:物权法定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物权法规定由强行法规定的内容就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这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物权法定已走向了僵化。结合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物权法定原则未来的发展是通过小幅改革措施使物权走向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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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土地由平面利用转而大规模地立体开发,空间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空间权随之应运而生。空间权是对一定范围的空间所设定的各种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表现为立体权利的集合,既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同时又具有对特定范围空间控制与支配的物权属性,并可以登记公示,满足人类的需要。面对空间资源独立利用的客观现实,传统的土地权利体系开始受到挑战,空间权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还是属于现有权利的一种权能,成为学界广泛争议的焦点,也是世界各国对空间权立法的本质差异。我国《物权法》将空间权纳入用益物权之中,未承认空间权的独立地位。随着空间资源广泛运用于社会实践,传统的土地权利体系在规范和促进空间利用和配置资源以及解决现实矛盾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空间权的独立性的争论并未随着《物权法》的安排而终止,而是对其有了进一步的更深入的研究,从空间范围的确定、权利公示方法的改进到促进空间资源的有效流转,均反映出对空间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立独立地位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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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从古代罗马法的"对物之诉"到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再到今天的物权,虽然在名称上有着相当的亲缘性,但是,物权无论从其本身的含义还是从其法律背后的利益考量,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物权已日益成为一种类型化的保护方式,作为一种法律产品满足对社会利益保护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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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物权法》草案三稿(简称草案)正在全国征求意见。该法是调整各平等主体之问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财产关系的重要法规,草案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专门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明确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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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在涉外动产物权领域单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忽视了物权和债权关系的内在联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具有法理依据,符合冲突正义的要求,但意思自治原则只是物之所在地法的补充,应当对相关条文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