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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初,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至此,困扰投资者多年的国有股减持问题,终于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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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我国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打开了新的政策空间。对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我们认为,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要规范有序推进,目前尚不能跨越“连续拆细”这条红线。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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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向公众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办法》还规定,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可以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回购试点,并把涉及国有股减持的协议转让,作为国有股减持的一种特殊方式加以规定,明确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进行国有股协议转让时,凡发生国有股减持的均应按转让金额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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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目标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的制度性差异。这无疑是解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问题的又一次难得的机遇。该文提出: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应当尽快开放证券市场,使流通股与同股同权的非流通股特别是国有股,能有效地按照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在流通、转让中实现其最大的资本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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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此政策出台后,市场非但没有下跌,反而大涨,与2001年国有股减持政策出台后的市场表现截然相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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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所涉的《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规范,深入分析凸现的法律冲突,重点探讨如何在操作层面上协调和解决这一法律冲突。应当在对外转让国有股权之前,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书面征求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其具体的操作方式应当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相衔接。现有的法律冲突是我国立法体制缺陷所导致的结构性冲突,只有修正相关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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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业经济动态》2008,(7):14-15
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日前指出,国资委已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国有股东账户进行了核查,并将对其进行标识管理;以此为基础,还将协调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建立全国性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起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流转的核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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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经》2005,(10)
政策《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正式出台9月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共修改了151处,涉及45条。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明确上市公司股改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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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月28日-30日召开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2008年国资委监管重点将向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移,将加强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管理,以确保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序流转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规范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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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甘肃省国有股权管理目标的政策手段包括持股比例的界定及其调节;建立增持与减持及定价机制;注资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支持整体上市;根据国有股权比例变化在二级市场出售、转让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适时进行国有股权回购;弱化内部人控制,推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有大股东要真正履行忠诚义务;以优质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通过国有股东的作用对处于困境的上市公司及时实施战略重组;建立与交易所相联系的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监测系统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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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一道“救市”金牌终于亮出。《指导意见》对“大小非”减持立下了“八条铁律”,其中,要求已解禁限售股一个月内出售量高于公司总股本1%时,应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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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以下简称“《国有股东可换债通知》”),在《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以下简称“《可换债规定》”)基础上,针对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以下简称“可换债”)做出了特别规定。较之上市公司非国有股东发行可换债的规定,国有股东发行可换债有多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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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可以探索,但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