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王恬 《国际经贸探索》2003,19(3):65-66,77
租约提单签发的主要依据是租船合同,为了保持双方的一致性往往采取合并这一法律形式。然而除非信用证规定允许租约提单,开证行往往会因自身的利益拒付这种含有并入条款的提单。特别是在FOB术语中由于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的特殊性,使得提单的各方关系人更为复杂。这就使得买卖一方可能合因为不恰当的引入并入条款而遭受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2.
提单中的并入条款被称为海商法中的“灰色地带”(border line),在我国,仅有《海商法》第95条的原则性规定,但对这一条原则性条款如何理解适用,学者和法官的看法是不一致的,从而导致法院对这类案件判决的不稳定性,使这一灰色地带更显“灰暗”,本文对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3.
孙朋 《商场现代化》2006,(9):217-218
交付货物请求权应为物权,法律就提单应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促进提单流通;记名提单应单独做出规定,承运人在没有签发提单下应履行通知债务人义务;承运人何时要求提单人承担责任应当区分权利行使情况,草案对连带责任的解除条款应予补充。  相似文献   

4.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国际性,在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往往涉及到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选择适用问题。法律选择适用的方式,因国家、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其中的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做出法律选择的已被各个国家所承认,在提单上这一方式以法律选择条款的形式来体现。但提单的另一条款首要条款,由于其内容通常也规定提单受《海牙规  相似文献   

5.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提单的出现极大的促进了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在提单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提单转让的效果问题一直饱受争议。由于对这一问题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影响到提单纠纷的处理结果,所以笔者试图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对提单转让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6.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提单的出现极大的促进了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在提单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提单转让的效果问题一直饱受争议.由于对这一问题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影响到提单纠纷的处理结果,所以笔者试图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对提单转让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7.
申月霞 《商业时代》2004,(18):34-34,36
格式条款因其便利性在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但由于不合理使用容易产生纠纷。为了保证格式条款的履行率,必须用法律明文规定格式条款制作人的公平拟约义务、提醒义务以及说明和附随义务,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制作人的解释。只有限制了格式条款制作人的权利,才能使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得到保证,格式合同的履行率才能提高。  相似文献   

8.
承运人身份识别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直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当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灭失时,货物索赔方必须首先确定谁将对此海上货物运输负责,亦即确定谁是承运人。此外,承运人识别不仅可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往往同时因为程序上的原因更显得重要。通常,确定承运人最基本的原则是:履行运输义务的责任方即籽在动人。但是,定期租船合同下运输义务由船舶所有人和承运人分担,这样,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都有可能被视为承运人。理论上,提单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就如同船舶所有人签发,但是,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提单既可能代表船长签发又可代表承租人签发。而且,提单有持有者没有义务调查谁是承运人,而承运人身份从提单中也并不总是明确的,而且当提单中包含一个承运人身份条款时,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现在通行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中对“carrier”的定义并不明确,只能得出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都可能成为承运人的结论,而各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的不同,导致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都使承运人身份问题变得难以确定。本文旨在从承运人身份背景探索出发,以定期租船合同特点及功能、定期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记载内容及相关条款为主线,对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身份识别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9.
王非 《商》2013,(9):153-153
提单首要条款的法律性质在我国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评述提单首要条款的法律性质,以推进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提单权利转让不仅涉及国际货物贸易,还与国际航运、国际结算、银行抵押贷款及银行权利质押密切相关。提单作为被拟制化的货物,既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又可以代替货物本身进行交易、转让或抵押,提单转让使国际贸易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为当今的单证交易,极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高效、便捷、安全。提单权利转让迅速实现了货物权利转移的目的,加速了货款的周转,为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但因各国国情和法律体系不同,各国法律有关提单权利转让的规定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提单权利转让之前明白究竟要转让或获取的具体权利是货物所有权的归属、抵押质权、货物占有权、控制权还是其他债权或物权。针对提单权利的每次转让,务必清楚双方权利获取的条件、适用的范围、丧失的缘由,做到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亚丁湾附近海域索马里海盗行为的日益猖獗,越来越多的船舶所有人在面对来自租船人通过亚丁湾的指令时,显得无所适从。船舶所有人不得不重新翻开尘封已久的租约中战争条款,希望能从中找到法律上的保障。本文主要探讨了因海盗行为而产生的租约下的法律问题,以及作为船舶所有人及租船人在租约下需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正> 10.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a)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代理合同经常包含这样一个明示的条款:代理人有义务尽力按照“最佳商业惯例”或其他类似条件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尽管代理人履行此项义务是理所当然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最好在合同中列入有关这方面的规定。b)达成有约束力协议的权力  相似文献   

13.
无效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宣布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技术合同。 无效技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一经宣布无效,视其法律效力自始便未发生。 按照技术合同违法范围和程度的不同,无效技术合同分为全部无效技术合同和部分无效技术合同。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属于全部无效技术合同;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部分权利与义务关系违反法律、法规,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为部分无效技术合同。部分无效技术合同在宣布部分条款无效以后,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相似文献   

14.
随着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记名提单项下无单放货的现象越加普遍,有关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是否负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在中国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15.
为明晰信用证下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通过分析提单的性质,结合不同学者的理论以及实践相关的案例,总结出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兼具物权性和债权性,银行行使权利时享有选择权,不同情况下行使权利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标准条款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合同的标准条款做出规定。何为标准条款?所谓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比如保险合同中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铁路运治合同中关于承运条件的条款、银行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和借款使用条件的条款等,都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前制定,由另一方当事人无条件接受的条款。由于这些条款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不可变更的,因此含有此类条款的合同又被称为格式合同、定…  相似文献   

17.
从一起船货纠纷看HOUSE B/L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House B/L(货运代理提单,又称货代提单、分提单)是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业中普遍使用的提单形式。但这种特殊的提单并不具备普通提单最重要的性质:物权凭证,即House B/L不代表凭之向承运人提货的权利。另外,House B/L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样,我国外贸实务中这种提单的大量使用存在着侵犯国际货运货主之利益的隐患。本文从国际贸易领域发生的一个实际案例出发,探讨货运代理提单与海运提单在性质上的区别、带来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  相似文献   

18.
提单常被定性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而在提单转让后 ,在承运人与善意的第三人之间 ,提单则被视为合同而调整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与提单上记载的或规定的内容相反的证据 ,则不予承认.各国普遍立法规定提单承运人的最低责任标准 ,有关国际公约亦有类似规定.在发生了提单纠纷之后 ,确定提单的准据法是解决提单纠纷的前提.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复杂 ,涉及到强制性实体法的适用问题.本文旨在探讨提单法律选择条款在准据法确定方面受到的限制与存在的某些问题.  相似文献   

19.
高薇 《现代商贸工业》2007,19(6):137-138
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款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另一方面,它又是货物收据和货物所有权凭证。但由于航运事业的发展变化,提单在使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从无单放货和预借倒签提单两个角度来关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使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对提单权利凭证的若干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关提单物权凭证的问题一直以来成为我国海商法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欲对其中一些主要的观点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对提单权利属性的几点思考。文章认为提单作为权利凭证,其根本属性是一种有价证券和债权凭证;从提单所表彰的对货物权利的角度而言,它同时也是物权凭证,即提单表彰了权利人对提单下货物的法定的占有权。文章还针对一度司法界流行的“丧失物权功能说”提出了批驳意见,指出凭单交付是提单制度存在的基础,所谓“无单放货不等于错误交付”的说法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