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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凭证即借款合同和借据,是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的基本法律文书。借款合同和借据成立后,贷款人按照合同和借据约定,要按时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则要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规定时间付给贷款人贷款本息。从法律意义上讲,借款凭证是贷款人与借款人建立法律关系的前提。合法合规有效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关系到信贷投向是否及时、准确、合理、安全、高效,也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形象及信誉。然而,在日常信贷业务实践中,有的农村信用社对借款合同和借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为追求借款合同和借据的整洁,借款合同和借据都由信贷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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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九良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9,(12)
在依法管理贷款的过程中 ,填写订立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等文书凭证无疑是其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实践证明 ,依法收贷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漏洞与缺陷也大多出自借款合同填写订立这一环节。因此 ,强调规范填写订立借款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填写借款合同应当符合清楚、准确、完整的要求 :清楚清楚是要求填写借款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确定明了。要达到这一要求 ,首先应当是字迹清晰可辨 ,而不能采用草书等不易辨认的字体 ,更不能字迹潦草 ;其次 ,填写的内容应当确定 ,不会引起多种解释。另外 ,由于文书凭证通常为一式多份 ,为减少工作量 ,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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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法》施行前信用社使用和留存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文本及其特点行社脱钩前 ,农村信用社所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文本与农行的基本一样 ,80年代后期至《担保法》施行前信用社使用过的通用文本有三种。第一种合同文本是在借据上加盖保证人的印章或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 ,这种文本留存的很少。其特点是 :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合二为一 ;借据上只填写借款的用途、数量、借款的期限、利率。有关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都没有约定。第二种合同文本是“借款合同”与“担保借款协议书”分别填写 ,“担保借款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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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贷业务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一)农业发展银行没有统一制定自己的借款合同文本。农业银行在代理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贷款时,使用的是农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文本,并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签章的主体是农业银行)。虽然有的农业银行为了区别自营业务、代理业务之间的放贷主体,在原借据上加盖了"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公章,但依然《商业银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借贷关系的主体仍是不明确的。浏阳市农行反映:该市农业银行为了区别代理的农发行业务,在县(市)机构内增设了"代理发行业务办公室(下称发行办)",但发行办没有取得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使用的是农业银行的借据,按照农业发展银行指定的贷款对象实施代理,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也是不明确的。(二)农业发展银行在发放农业开发贷款、农业扶贫贷款时,对项目的审查、审批、发放是分离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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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贷款利息跑、冒、滴,漏、免现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农信社在贷款利息上的违规操作五花八门,而监督审查不严格、问题整改不到位是导致贷款利息流失严重的根源。 贷款利息"流失"现象的主要表现:一是隐瞒真实的贷款到期日。贷款收回凭证上到期日不是填写借据到期日,而是填写原结息日,掩盖了贷款真实的到期日(主要是还息未收本的贷款),未执行逾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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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利息是收息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准确无误的计算,对农发行提高自身经营效益,增强社会信誉度,实现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至关重要。但从重庆市分行的实际情况看,仍有少数支行经营核算意识淡薄,对利率政策学习不够,把握不准,致使计息差错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贷款到期不按规定展期。二是借款合同要素填写不全。三是贷款形态反映不够准确,调整不够及时,造成借据金额大于实际贷款余额的差错。四是不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随意抬高或降低利率政策标准。五是银行内部配合不融洽,信息传递不完善、不及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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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彬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4,(3)
最近,笔者从清收陈旧贷款中,发现这样两笔贷款:之一,某农户一笔贷款因年久遗忘,拒不认帐,结果拿借据看,发现借据上虽记的是他的名字,但签名盖章处是另外一个人的姓名和私章。之二,某单位借了一笔贷款,借据上既没有贷款单位的公章,又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私章,只有单位会计的签名,此单位负责人也拒不还款。其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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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8条规定,职工公出借款的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借款收回时,不得退回原借款收据,应当另行开出借款收回的收据或退回原借据的副本给借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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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参与辖内某县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稽核时,发现基层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管理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借款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一个严格的借款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借款合同要素不齐全,如漏填科目代号、贷款科目、贷款种类、贷款人地址、贷款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违约条款和漏盖贷款人公私章等;三是随意涂改借款合同,贷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私章盖错位置,或者公私章全无,或者错盖没有法律效应的单位财务公章等;四是借款合同档案资料不齐全,且无专人专柜保管,有的随意存放以致丢失。上述这些不规范的借款合同管理行为,严重违反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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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盛东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1,(1)
在各类借款合同中,一般需填写借款用途,它虽非借款合同的必备要件,却有一定的功效:一方面可对借款人的用款方向构成一定的制约,如借款人未按填明的用途使用借款,可被定性为挤占挪用,贷款人可对其处以高额罚息;另一方面可制约贷款人的信贷投向,使贷款人自觉地按信贷政策允许的范围选择发放贷款,有助于健全信贷管理。填写合规合法的真实用途,不会对金融债权构成损害,但虚设借款用途,则有可能对金融债权构成莫大损害。 虚设借款用途的情况在信贷实践中相当普遍。在周转贷款中,正常的借款人能够运用自有流动资金实现贷款的良性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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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幸福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4,(7)
当前,信用社贷款转约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非正常贷款的清收任务,通过借据转换改变信贷占用形态,或达到资金周转率而转约来增加贷款的累收额。笔者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发现贷款转约弊端甚多。 其一,淡化了借款按期偿还贷款的信用观念。 其二,扩大了贷款收付发生额,非真实地反映了贷款的实际投放量。 其三,掩盖了信用社贷款的风险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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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如何强化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是当前信用社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课题。为此,笔者对枣阳市吴店、南城、七方等三个信用社的信贷管理情况作了调查,以期探索农村信用社向商业化经营转化过程中强化信贷管理的新对策。 一、信贷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基础管理缺乏稳定性。一是借款的自主性不强,借款合同要素不齐全。在催收贷款中,有40%的贷款户均无意向申请和正式申请,部分借据要素不完善,缺时间、缺利率、缺用途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借款主体不够明确。一些企业的分支机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有些借款人又帮人贷款或转换贷款用途,造成借款主体的不合理、不合法。三是对逾期贷款超期加罚息制度执行不力。从七方信用社20笔逾期贷款的抽样调查来看,仅有3笔执行了逾期加息制度,其他均未执行。四是信用社自身缺乏有效的信贷管理机制,制约机制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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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9):52-53
近年来,涉及农户、个体业主与相关担保人之间的农信社小额贷款纠纷案件不断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过程中折射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法院在执行小额贷款纠纷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借旧还新增加还款风险。农信社为完成新增贷款回收任务,要求借款的农户将原欠贷款本息合计,重立新借据,这种做法不仅虚增账面利润,掩盖信贷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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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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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单位提供财产作为还款保证,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贷款方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抵押物,用于清偿贷款本息的一种借款方式。而在抵押贷款方式中,由于农村信用社受贷款投向政策、环境及自身条件的限制,不动产抵押贷款较少,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方式则较普遍。尤其是新的借款合同文本实施后,定期存单抵押贷款推广到各个信用社。毋庸置疑,这对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