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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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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中国改革报》报道,公安部副部长罗锋日前表示,取消小城镇户口指标限制,同时不收增容费,不再规定居住期限,以方便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罗锋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条件、土地政策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意见,各级公安机关要尽快调整现有政策,将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在小城镇落户的基本条件;不再规定居住期限;对办理小城镇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指标管理;允许进镇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相似文献   

2.
信息窗     
小城镇户籍管理有“大动作”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是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  相似文献   

3.
农村城镇化,说到底是农村人口的 城镇化。为此,白沟镇党委、政府充分运 用"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全国 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的政策优势,把城镇 改革与村街改革结合,城市建设与村街 改革结合,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乡镇企业、 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结合。 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1)大 力吸引符合条件的农民和外地经商务工 人员在白沟落户。规定:凡在白沟镇有固 定居住场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者,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根 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 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原城镇居民同等  相似文献   

4.
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国将在2万多个小城镇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在小城镇拥有固定住所和合法收入的外来人口,均可办理小城镇户口。国家公安部治安局户政处的一位负责人称,此次小城镇户籍管理改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这一重大举措意味着城乡间的户口藩篱将被拆除。2万小城镇将拆除户籍藩篱@立  相似文献   

5.
一、当前小城镇建设的主要体制性障碍(一)现行户籍制度对小城镇建设的制约。城市经济学家认为,小城镇建设会带来人口及其他资源的相对集聚。集聚的前提是人口和资源的自动流动。中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人口流动的最大障碍。尽管1997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户籍制度改革,但只限于少数试点镇。从全国看,户籍制度改革基本没有启动。农民进镇落户“门槛”很高,而且收费项目多,行政性限制多。农民只能“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即使是进镇落户的农民,他们在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用电用水、社会保障等方面只能享受“二等公民”…  相似文献   

6.
最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对小城镇户口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这项改革关乎千家万户,其影响无疑是非常深远的。  相似文献   

7.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正式出台《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九条政策(试行)》(以下简称《九条政策》),除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条件外,还对土地、教育、保障房、医疗、养老、计生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8.
从2万小城镇开始:户籍全面变法时代已经到来 2001年10月1日,全国2万多个小城镇的户口全面放开,只要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都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这项改革涵盖了全国所有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延续了数十年的"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首先在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上嘎然而止.  相似文献   

9.
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从按居住地登记户口、迁徙自由(1951年-1957年),到控制农村居民向城市迁移的城乡分割户口管理制度(1958年-1983年),到允许农民入集镇落户、放宽农转非条件(1984年-1996年),再到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1997年),以及适当放宽农民进入城镇的条件(1998年以后)等“松-紧-松”的户籍管理制度变迁轨迹,形成目前以户籍人口管理为对象、以“事前迁移”的行政审批制为手段,以单纯的数量控制和限制人口迁移为目标的一种封闭式人口管理方式。  相似文献   

10.
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从按居住地登记户口、迁徙自由(1951年~1957年),到控制农村居民向城市迁移的城乡分割户口管理制度(1958年~1983年),到允许农民入集镇落户、放宽农转非条件(1984年~1996年),再到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1997年),以及适当放宽农民进入城镇的条件(1998年以后)等“松-紧-松“的户籍管理制度变迁轨迹,形成目前以户籍人口管理为对象、以“事前迁移“的行政审批制为手段,以单纯的数量控制和限制人口迁移为目标的一种封闭式人口管理方式.……  相似文献   

11.
近日,甘肃省政府向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下发了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相似文献   

12.
政策问答     
问:近日,几位村、社干部聚在一起谈到农户迁入城镇后遗留的承包土地问题时,都颇感头疼,由于没有相应的政策依据,使得他们手脚无措,不知如何处理为好?——重庆永川市胜利路办事处黄墙村赵华荣答:对于农户迁入城镇转为非农户口后,其承包土地如何处置的问题,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非常明确地指出:“对进城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就是说,如果进城农民愿意,可继续保留其承包土地。但同时应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继续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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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城镇建设体制创新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小城镇建设的主要体制性障碍当前我国处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 ,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体制性障碍仍然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现行的“二元制”户籍制度和“离土不离乡”的政策 ,极大地限制了小城镇正常健康发展 ,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目前 ,我国绝大部分小城镇的户口未向广大农民开放 ,农民进镇落户“门槛”很高 ,而且收费项目多 ,尤其是进入县政府驻地镇受到许多行政性限制 ,就是户籍已放开的小城镇 ,由于用工制度 ,子女入学、用电用水、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住居民的不平等 ,使进镇落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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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思考唐镇乐《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这是继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民进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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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出台的《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地方政府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根据调研情况,如果地方政府能尊重农民意愿,并用市场化的办法实现宅基地权益的交易,用保护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办法实现耕地的有序流转,让农民带着土地权益进城,效果会比较好。但有的地方对农民施加了压力,致使农民土地权益受损。高层明确叫停不当做法,有利于城市化健康推进。此项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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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致富顾问》2010,(9):50-50
从2010年9月份开始,陕西省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进城落户。根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下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0年该省计划实施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40万户,以后逐年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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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镇农民的现状与小城镇的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星罗棋布的小城镇吸纳了相当数量的农村劳动力,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城镇化之路奠定了基础。进入新的世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城镇的发展面临着新的问题。尤其是在户籍管理制度即将实行全面改革的背景下,小城镇如何发展,怎样在吸引农村劳动力进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对于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有着重要的影响。为此,我们在湖南省选择了三个处于上升时期、有代表性的建制镇,即桃源县桃花源镇、湘潭县花石镇、浏阳市大瑶镇,对441户进镇农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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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的重点在哪里?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宅基地制度集中进行规定,一些制度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此都有规定.《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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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省实行免征农业税和实行粮食直补政策后,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升温。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农民反映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跟踪调查,一抓到底。  相似文献   

20.
<正>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政府。土地流不流转,怎么流转,应该由农民说了算,任何人都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指出,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这是因为流转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败,否则,因为土地问题而导致的农民群体的不满与抗争将会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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