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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计机关内部对审计执法权限产生了一些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所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处罚和评价。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不仅具有检查监督权,而且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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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四期案例聚焦《审计决定VS合同约定》中列举了两个关于基建审计涉及诉讼的案例。由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一个电话答复意见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在四川省,相继出现了几起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为了规避审计监督,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民事案件,使得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陷入了困境。据了解,此类案件每年都不断发生,甚至有增多趋势。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人大通过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3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此条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宪法规定的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律地位,也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审计厅法制处组织专家学者对此解释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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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一般情况下,审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审计人员只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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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不够严密是导致国家审计决定书运行障碍的根本原因.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决定书法律效力的分歧主要有:审计机关是否有权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方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是否有权对被审计相关合同的有效性作出判断;审计决定书能否作为确定被审计项目合同价格的依据;施工方对审计决定书的异议应作为民事纠纷还是行政争议处理等.我们应借鉴国外相关审计法律,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以强化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引入合同鉴证制度或者事前审计制度、强化强制审计制度、完善经济责任追究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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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进行审计质量检查时发现,一些审计机关出于种种目的,有意或无意地使用一些不恰当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处理处罚,不但破坏了法律法规和审计处理处罚的严肃性,而且极易诱发审计风险。如:有些审计机关将查出的漏缴失业保险金、再就业资金、河道维护费、水资源费等属于“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项目,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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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是专司审计监督的部门,按照《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具有审计检查权和处理处罚权。关于审计检查和审计处理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审计汉》和《审计汉实施条件》的规定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复核→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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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常需要到被审计单位的关联单位(企业)和有大宗或频繁经济往来的单位(企业)进行延伸调查,或要求相关个人配合审计人员取证,我们习惯称之为延伸调查。《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从原则上讲,审计法及实施条例都对延伸调查提供了立法支持,但在具体的延伸调查过程中,审计人员常会面临延伸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会计资料,以各种借口敷衍搪塞审计人员。更有甚者,延伸单位要求审计机关向其出具审计通知书方提供索要的资料,一些相关个人脱离被审计单位后要求其到现场配合审计更是难上加难。上述问题反映出部分单位或个人法律意识薄弱,对审计法律法规的认知不够,同时也暴露出在《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延伸调查的规范过于概括缺乏操作性,审计机关在延伸调查方面的实证经验不足,延伸操作流程的设计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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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乾 《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2,(3):42-43
多年业,在审计界对审计处理处罚依据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即:执法主体是其他部门而不包括审计机关的法律法规能否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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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部分审计机关在对违规责任人员行使审计处罚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对国家审计机关是否有权对违规责任人员行使审计处罚的认识不足。当前,一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违规责任人员由于认识不足,常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无具体条款规定审计机关具有对有关违规责任人员的审计处罚权为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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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对那些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其种类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审计处罚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行政处罚权,为了保证您的审计处罚合法有效,在行使审计处罚权时,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审计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审计法》第45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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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所给予的处罚。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近年来,不少地方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对审计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如某审计部门在对一单位审计中发现帐外收入100多万元,审计定性为“小金库”。审计处罚时,受到方方面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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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三条对审计依据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审计依据进行了解释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将审计依据一分为二 :一是实施审计依据 ;一是实施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在实际审计过程中 ,运用依据的地方很多 ,做法也很多 ,本文试就审计过程中的依据运用谈点粗浅看法。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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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下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下称审计条例)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权利,但由于处理处罚的种类、程序不明确,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国家审计署出台了《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困绕审计处理措施和四种处罚措施。《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四条第四款“依法采取的其它处理处罚措施”,应当包括司法强制措施在审计中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