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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保证死的质量,从而获得有质量的生命,有尊严的生命;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安乐死立足于优死和死亡时享受人道主义原则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而且从各个部门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应当附有严格条件限制下让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合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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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民法的生命权出发,总结出人们对生命权的支配是人们可以选择结束自己痛苦生命的最大原因。如果安死合法化了,那它作为人类一种生死攸关的权利就必须制定严格的适用标准。只有这样,安乐死才能真正为人类的利益造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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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能为人们带来人格利益的道德权利。我们没有合理的理由对其做出限制,但它却很难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主要的阻碍是立法的客观条件不具备,以及法律天生的对人性的忧虑。这意味着,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的权利要转化为法定权利,要有十分的耐心和谨慎。本文着重从法与自由的角度探讨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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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人类的所有权利,生命权无疑是最重要的。因为人的生命是惟一的、不可逆转的,没有生命其他的一切人权都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对于生命权保护值得思索。本文拟从生命权保护的必要性着手,然后分析我国法律中的生命权保护现状,在此基础上阐述自己的几点思考,提出一点浅显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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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我国关于煤矿事故的媒体报道越来越多,毫无疑问,矿难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将以法学的视角来探讨我国矿难频发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人权问题。在一个人权文化得到广泛普及的法治社会里,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一定是国家的首要义务,因为公民的生命权具有超越一切的最高价值,对生命的拥有是公民享有权利的前提,是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基本人权。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需要我们大力普及人权文化,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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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安乐死问题已成为各界人士讨论的热点。尤其在生命伦理学领域,安乐死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同时,在对安乐死进行伦理辩护的观点中存在着很多误区。要想正确看待安乐死伦理问题的依据是,必须清楚生命伦理思想的基点——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关系是合理统一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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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问题.是每一个活着的人都难以回避的。一个人,无论是谁,都没有选择生与死的权利,他所能够选择的仅仅是死亡时间和方式,人的死亡不仅是一个自然事件,同时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件,会引起与之相关的诸多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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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姝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2):143-145
私募基金由于其非公开性和非严格性特点被长期排斥在法律门外,但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证券市场日趋规范化的需要,私募基金在中国合法化以及寻求合法化途径已成为必然甚至必需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依靠政府监督、与信托机构合作、向股权投资转型等途径实现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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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民间金融是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它已成为我国金融业不容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民间金融虽具有一定消极作用,但也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政府应该对民间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达到一定标准的民间金融机构必须合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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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和阐释出发,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决,探讨欧洲关于结婚权和组成家庭权的保护问题。通过对上述三个条款的分析,分别从欧盟层面和国际私法层面,并根据相关案例分析,对同性婚姻的保护问题进行阐述。最后,展望我国在这个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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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民间金融的定义出发,阐述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形式,分析了民间金融发生的社会基础和负面影响,着力分析解决民间金融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