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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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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翔 《福建金融》2023,(10):51-58
《资管新规》中的信义义务规范表述模糊笼统,缺乏细致判定标准,亟待梳理资管信义义务的产生基础、规范配置与内涵界定,寻求规范完善进路。结合我国实践,信义义务规范应缓和抽象立法模式,按资管产品类型化划分,加强规范体系协调,建构“信托法总括性规定—特别法规类型化规范—部门规章细化标准”的统合立法。忠实义务方面,细化受托人报酬合理标准,适当扩张资管业务中利益冲突的认定情形,支持投资者行使归入权和法定解除权;勤勉义务方面,细化前期尽调义务,确立信息说明和助言义务,统一适当性推荐义务规范表述,补充规模适当性和豁免规定。在司法适用中打通信义义务规范作为民事裁判依据的制度通道,完善信义义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及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2.
郑彧 《证券市场导报》2021,(3):62-68,77
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规定反映了近年来国际上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监管”趋势。行为监管要求将原有单纯满足监管规范要件的“形式合规”转向以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结果目标的“实质合规”,由此金融消费者保护方式呈现出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转向。同样地,本次修法将以往中国证监会具体、细化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上升为抽象的法定义务,这就决定了券商在销售证券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以所谓的“程序合规”作为其完成“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标准,而应以“程序合规+实质合规”来证明其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要求的满足。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监管新思路。  相似文献   

3.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缔约时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其主要依据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称《公报》)刊载的司法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和范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和形式、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拒绝的法律后果,以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及例外等,以便为人们的保险活动和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4.
在互联网保险交易中,保险代理人代为激活行为的性质、实际操作人身份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分别关系到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实际履行、说明对象的认定和效力等问题。对此,新近立法或未对这些争议做出针对性回应,或与原先的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司法裁判也始终存在不同的观点,进而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方式不同于传统保险合同,不能仅以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知晓和能否控制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的现实地位为基础,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说明义务的实际履行,并确定互联网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实现其功能。  相似文献   

5.
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的信息关系具有“依赖性”和“脆弱性”,平台应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承担信息信义义务。用户信息利益优先的信义标准能够与平台商业模式兼容,在信义法理层面不存在障碍。网络平台承担信息信义义务可以弥补传统个人信息控制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控制“不能”或控制“过度”之缺陷,更有利于实现保护个人权益并促进信息利用的二元目标。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质上仍属于个人信息控制论的法律表达,对信息关系的调整较为僵化,对此可基于网络平台信息信义义务的规范进路予以优化,构建以增强用户-平台信任为目标的动态信息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6.
智能投顾是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的产物,虽然深度融入了科技元素,但并没有改变其投资顾问的业务本质。鉴于目前正处于并且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而智能投顾本身不具备成为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应将运营平台和软件架构师纳入义务归责体系,由其承担对于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确实改变了传统的投资顾问服务模式,由"人人交互"转为"人机交互",传统的信义义务体系面临规制失灵的风险,具体表现为:义务"黑箱"和算法"杀熟"给忠实义务的履行带来了挑战,算法审查缺位和用户画像虚化对善管注意义务的实现构成了障碍。强化智能投顾模式下的投资者保护,建议以算法披露刺破义务"黑箱",对算法歧视确立差异性审查模式;建立智能投顾的一般性技术标准和算法审查制度;推动金融机构在提供智能投顾服务过程中引入混合交互模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投资者利益受损时采用"两步问责法",实现促进金融创新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在保理融资中的应用,加大了保理融资业务的风险。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在本质上属于“新型综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民法典》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以及平台模式下防范保理融资业务风险的现实需求是确立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承担注意义务的逻辑基础;利益风险共担论、交易成本论、危险控制论等为确立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承担注意义务提供了理论支撑。根据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的运行模式以及本质属性可在“注意义务群”影响范围确定其应承担融资前的审核义务、融资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融资完成后的合同附随义务。平台基于保护平台内各主体需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是合作治理模式下对监管职责的分散,故注意义务的设定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将其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并根据平台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8.
商业银行在商品融资业务中通常将对借款人提供的质物之审查内容通过质押物监管协议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造成了商品融资业务中对于质押物审查义务法律认定之混乱.质押物监管协议作为非典型合同,具体的审查义务决定了其具有委托合同的特点,应当按照有偿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数字人民币试点积极推进,试点人数、覆盖区域已居于全球央行数字货币之首;但同时,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洗钱风险也开始显现。如何系统地分析数字人民币的潜在洗钱风险和相应监管机制,已成为数字人民币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基于数字人民币的底层技术和交易结构,综合分析了数字人民币的潜在洗钱风险与规制障碍,进而从制度建设、义务履行、技术赋能三个层面,提出了完善数字人民币反洗钱监管的框架和路径:制度建设层面,从顶层设计明确数字人民币反洗钱的法律支撑,以风险为本评估并细化对不同主体的监管要求;义务履行层面,强化运营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报告义务,厘清数字人民币合作机构反洗钱义务履行的边界;技术赋能层面,提升数字人民币反洗钱数据合规管理,并强化对智能合约的嵌入式监管。上述监管框架与数字人民币的运行模式和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为健全数字人民币反洗钱体系提供了政策参考。  相似文献   

10.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治理结构中履行保管及监督义务,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及重要的法律功能。然而司法实践正面临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履行阶段存有争议、义务履行判断标准不一、与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界分存在困难等现实裁判困境。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聚焦司法实务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深入分析司法实践困境所产生的原因,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构成信托关系而非仅是合同关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同为受托人但并不构成共同受托人;论证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履行应贯穿于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各个阶段;履行标准应结合基金托管人的实际审查手段及能力依照具体标准进行相应的层次化考量;在独立责任及连带责任之外引入补充责任方式实现与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界分;为司法机构解决基金托管人相关纠纷提供统一的应对之策,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在违约与侵权三种区分标准中,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系义务来源标准,是最重要、最接近事物本质的分类标准,但合同法扩张导致违反作为法定义务的合同保护义务也构成违约;绝对权/相对权&利益标准适合区分典型侵权和典型违约,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赔偿或给付义务含有安全保护内容之合同救济缺乏解释力;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之标准可作为义务来源标准的重要补充,但这对范畴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既有利益/将来利益,因为履行利益仅是将来利益的一种,当事人基于现状自然的、直接的延伸而必然可获得的将来利益,也应归入其固有利益。先合同义务中应包含保护义务,违反该保护义务也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既可克服其他学说的缺点,同时也与《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容,还能够更好地与新诉讼标的理论对接,更利于保障请求权人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区块链及其技术体系应用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能够有效缓解行业数据共享难、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存在局限性、义务履行回溯合规弊端多、司法举证要求高的痛点。蚂蚁集团的先行实践可以窥见其价值、模型以及前景。然而,该应用需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兼容,妥善预防风险并进行监管安排。为此,平台建设应明确表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遵循适当性管理法定信息范围,厘清落实“告知—知情—同意”的要求,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删除权与可携权,考虑通过保险机制预防个人信息损害带来的连带责任效应,使用国产可信硬件构建稳妥的可信计算环境。同时,为应对监管挑战,应制定“监管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链”应用级标准,完善联盟链监管方式。  相似文献   

13.
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竞争、内外资机构间的竞争随着金融改革和资本开放越演越烈,金融产品也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而在运营过程中,金融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说明义务的行为也频频发生,进而引致金融消费领域的诸多侵权、违约现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堪忧.因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一行三会”金融改革的重点内容时,有必要深入研究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则体系,规范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即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违反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等,以促进金融领域的公平正当交易.  相似文献   

14.
一些金融经营者在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当销售行为,给金融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然而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则,消费者通常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在英美法国家,法院通过信义关系理论将金融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一种信义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经营者设定信义义务的约束,相关原理和规则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我国立法宜应明确以适当性原则以及说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信义义务规则,确立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可以援引的私法规则。  相似文献   

15.
投资者适当性作为海外成熟资本市场普遍存在的重要监管规则,通过调整证券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适当性源于上世纪美国的自律组织规范,现已发展为监管规则并成为证券经纪商应承担的重要义务。此后,欧盟、日本以及我国香港资本市场相继在立法中确立适当性规则以保护投资者。上述立法例为我国《证券法》修改提供了全新的理念和思路。本文在系统梳理、分析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展开构建我国法中适当性规则的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16.
“信息信义义务”理论已掀起网络平台监管争论的汹涌波涛,该理论经由杰克·巴尔金(Jack Balkin)教授发展,旨在“一碗水端平”一般用户与搜集、分析、出卖个人信息为业的数据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处理医患关系、律师与客户、会计师与客户的关系时,法律课以医生、律师和会计师特殊的注意、保密和忠实义务。巴尔金教授主张,与之相类似,在处理脸书(Facebook)、谷歌(Google)和推特(Twitter)等公司与终端用户的关系时,也应课以公司类似的特殊义务。过去数年里,该论断赢得了广泛的支持,鲜有敌手。但信息信义义务理论存在潜在矛盾和模棱两可之处,其是否有能力解决上述问题使人生疑。故此,本文揭示上述理论缺陷,意在瓦解“信息信义义务”新理论共识。尽管我们同意巴尔金教授“占主导地位的网络平台造成损害,由此呼唤法律的介入管制”的论断,但我们质疑信息信义义务这套理论是否能充分、恰当地回应所谓的信息不安全问题,更勿论一些更为根本的问题——建立于监视渗透基础上的优势市场份额以及与商业模式相关的根本问题。我们也呼吁重视信息信义义务这一理论框架的潜在成本——我们担心,该理论框架会对网络平台的结构性权利产生一种盲目的自满,也过早地放弃了对公共监管的更美愿景。  相似文献   

17.
随着金融科技创新不断涌现和金融科技行业的蓬勃发展,金融业务模式改变,金融效率以及金融服务可得性逐步提高,金融科技创新带来全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在销售具有产品设计复杂化、技术主导效率化、宣传方式多样化、交易灵活便捷化、客户群体广泛化等特点的金融科技产品时,存在适当性义务履行疏漏问题,表现为了解客户义务履行不充分,了解产品义务履行不够专业,适当推介义务履行不当以及告知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通过新技术的运用强化金融机构了解用户的责任,在对金融科技产品进行精准分类的基础上,实现投资者和金融科技产品的智能化适配,并对金融科技产品进行差异化信息披露.  相似文献   

18.
张旭  张彦泽 《征信》2023,(12):60-70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是未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其中,推动数字人民币的发展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契机。构建数字人民币体系在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生态体系、提升货币监管效能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方面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但是,在数字人民币的试点工作中,还存在“双离线”支付短板与信息安全漏洞、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明确与空白、“双层运营”结构的利益冲突和国际货币交易环境存在风险的现实问题。因此,应从打破技术瓶颈构建安全普惠的数字货币体系、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和监管框架建设、实现“双层运营”结构的互利共赢、引领国际货币跨境支付体系建设方面进行改革,使数字人民币体系成为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相似文献   

19.
文章立足反洗钱监管履职的角度,揭示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及洗钱犯罪在法律和监管层面存在的难点,将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所利用的金融市场抽象为义务机构和反洗钱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并运用数学期望分析义务机构与反洗钱监管机构之间策略选择的影响因素,得出“加强反洗钱监管既要加大处罚力度也要注重降低监管成本”“引入适当的激励机制以提高义务机构的反洗钱履职积极性”的结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反洗钱监管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民事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就执行款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能导致不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代扣代缴税款是否能够构成执行款组成部分,从而视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目前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导致被执行人陷入两难。本文通过梳理现有典型类案,对被执行人支付相关执行款时是否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判决(裁决)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裁判给付金额是税前还是税后、代扣代缴问题是否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等三个核心问题进行剖析,从而明确代扣代缴税款应构成执行款一部分,并从兼顾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私法债权与国家征税权平衡的角度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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