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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号文"受益所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0月27日发布了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以下简称“601号文”),该文件对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以下通称“协定”)下,缔约对方居民就特定收入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提供了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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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第十二条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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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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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际税务惯例的角度对"居民"的一般概念、独立个人居民、一般居民企业和居民信托企业分别进行探讨,对其一般应用范围、判定方式和过程进行描述,并以实际发生的案例作为佐证,厘清国际税收协定中"居民"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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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中国在"典型三角案"下进行所得税收抵免时如何适用相关税收协定的问题。认为当中国作为跨国纳税人的居民国进行抵免时,应当按照所得的归属确定相应所得在税收协定上的抵免义务;当中国作为常设机构所在地国进行抵免时,应比较其分别与所得来源地国和居民国缔结的税收协定,以该所得规定较低的预提税税率来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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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简称MAP)一直是国际税收条约中广泛援引的争端解决方式。近年来.随着国际税收实践日益复杂化,MAP的缺陷和不足已严重影响了税收协定争议的有效解决。作为一种完善措施,美、德等国开始在与别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机制,欧盟(EU)、国际商会(ICC)、国际财政协会(IFA)等国际组织还制定了税收争议仲裁示范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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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对“营业”一语和“准备性或辅助性”一语的含义以及其他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