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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与人们的关系日益密切,个税费用扣除体制的科学性逐渐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本文对近几年的文献进行总结归纳,深入剖析当前我国个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弊端,并结合纳税人需求提出完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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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提高个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建议。在这一调整建议公开以后,新闻媒体纷纷就此做了报道并展开讨论。在此过程中,包括财经类报刊在内的出版物及经济类网站普遍将“费用扣除标准”称为“起征点”,诸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拟提高到1500元”,“个税起征点不宜一刀切”,等等。央视所做专题节目聘请的两位财经学者在谈到此问题时,也将“费用扣除标准”称为“起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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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合理的制度设计,是合并计算家庭所有收入,再考虑人均收入水平的差异,区别对待优化个税制度设计,需强调"综合计征,分类扣除,年度结算"的改革方向,以利优化其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功能。与此相伴随,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优化要领:按家庭征收,以追求更具实质意义的公平。很显然,在不按家庭、仅按个人征收个税的目前情况下,同样水平的收入,在家庭瞻养系数不同的两个纳税人那里只有一个征收办法,很容易导致极大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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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有以下法律和规定实施: 个税标准提到1600元自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1600元。在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 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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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关个税改革的争议再起波澜。针对广州、深圳等地调高个税起征点是否违法问题,学者们又各抒己见,发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违法。但是也有学者指出,这么做形式上有违法的嫌疑。(5月23日(《新京报》) 全国人大和财政部早就说了,新税法出台前擅提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属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也多次下文制止,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执行地方新标准,已执行的要停止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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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成效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揭示、分析了其在税制模式选择、税款计征与费用扣除方法、税率设计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改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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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专家提出在我国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引发了公众的热烈讨论。是真的不可行,还是可为而不为?对此,又有专家表示,由于个税占财政收入比重仅为7%,是否值得为其投入这样大的成本来改革,要进行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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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免征额和税率。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免征额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新政实施后,个税的计算、筹划方案以及社会影响方面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