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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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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类表决制度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本文结合有关各国(地区)公司立法例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了类别股份的区分标准和建立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合理性,从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流通股份和非流通股份是否构成类别股份、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是否构成对<公司法>上股份平等原则的违背等方面,探讨建立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份类别表决制度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2.
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存在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即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以后,其股份应按何种程序转让?可否在员工之间自由转让?可否向事务所外的机构或人员转让?转让价格如何确定?股东离开事务所但尚未到工商部门办妥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以前,以否仍具有股东资格可以享受股东权益?股东大会有权解聘具有股东身份的员工吗?确聘后股东身份能否继续保留?近期某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一件案例,迫使我们对这一连串问题进行探讨和天空。  相似文献   

3.
陈青  周伟 《浙江金融》2004,(1):49-51
上市公司收购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收购人可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等三种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其中,要约收购指收购人向目标公司同一类别股东或全体股东发出,约定一段时间后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其所持有股份的意思表示行为.根据法律对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收购义务的差异,要约收购分为全面强制要约收购和部分主动要约收购.要约收购制度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英国,该制度为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现代企业制度下强化管理层约束机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4.
于蕾 《上海会计》2006,(1):21-23
股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政策限制被分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股份,一类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一类是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目前,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三分之二。股权分置破坏了上市公司利益机制一致性的基础,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取得相应的流通权,从而实现所有股东股份的同质化,并以此希求股东价值取向的一体化、决策基础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完善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和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贺琪凯 《浙江金融》2006,(11):37-38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主要的股改方案为送股、权证、缩股.这些方案中以送股方案最为常用.使得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有不同程度的减少。从整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仍然较高,绝大部分国企和民营的家族企业仍处于绝对控股的状态。在已实施和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502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持股比例超过50%)的占到40.8%,而第一大股东的股份超过第二至第四大股东股份总和的上市公司占82.7%。本文所指的大股东.主要是拥有上市公司相对控制权的股东.对价方案使得这些股东的股权有所削弱,而股改后原来的非流通股也可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使得在公开市场上的收购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6.
许瑞芳 《中国外资》2011,(16):185+187-185,187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作出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出售、章程变更等重大结构性调整决议时,异议股东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份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对该权利的规定存在着对各类型公司规范不统一、适用范围过窄、对债权人保护不力、行使程序规定粗糙等缺陷。我国立法应分别针对该类缺陷加以具体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防范控股股东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是我国关联交易规制制度的重点。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对控股股东关联交易进行规制的制度主要包括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而我国的相关制度构建尚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  相似文献   

8.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作出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出售、章程变更等重大结构性调整决议时,异议股东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份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对该权利的规定存在着对各类型公司规范不统一、适用范围过窄、对债权人保护不力、行使程序规定粗糙等缺陷.我国立法应分别针对该类缺陷加以具体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一直以来,业内人士对我国引入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始终存在着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合法性”问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律研究所副所长郭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正PREF ACE/前言现行《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查账权,但由于对股东主体资格规定得不够具体,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比如,股东监事,隐名股东,受益所有人、股份转让后的股东、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等是否具有查账权主体资格,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查账权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的知情权,从而更好地保护股东利益。只有明确了股东查账权行使主体的资格,明晰几类特殊主体的主体资格问题,才能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账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和保护。  相似文献   

11.
汪银涛 《金卡工程》2008,12(12):52-52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封闭性和人合性特点,致使股东在股份转让时出现的纠纷颇多.股东之间股份优先受让权制度的设计,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内部股东之间的矛盾.法定的股东优先受让权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股份转让时当事人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参数;同时为了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股东优先受让权应配以相应的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2.
谢刚 《证券导刊》2008,(29):53-54
通威股份本次定向增发价格不低于13.39元,较最近交易日收盘价15.43元最低只有13.22%元的折让。基于通威多晶硅业务进展迅速及卓有成效,未来有望实现新老股东共赢局面。  相似文献   

13.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控股非流通股股东会计处理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蕾 《金融会计》2005,(10):9-11
股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政策限制被分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股份,一类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一类是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目前,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二。股权分置破坏了上市公司利益机制一致性的基础,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14.
《证券市场导报》2007,(8):78-78
7.1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15.
以股抵债意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以股抵债的目的是解决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相似文献   

16.
股份全流通后大股东行为变化及监管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证券市场不再存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界分,而代之以新的股东类别差异。这一深刻的制度性变革直接促使全流通时代大股东的行为发生了嬗变。本文以全流通后大股东类别及其行为特征分析为基础,围绕全流通后大股东行为变化的主线,分析了不同类别大股东行为的变化,并针对大股东行为的变化提出了引导和监管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7.
表决权争夺是不同的公司股东组成的不同利益集团,通过争夺股东的委托表决权以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进而达到更改管理或公司战略的目的的行为,根据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在现代公司制中股东与董事会存在委托一代理关系,股东大会将决定谁进入董事会,大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当选的人较多的话,大股东就控制了董事会,从而取得了对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的争夺,传统上一般是通过公司并购以获得多数股权而达到目的,但表决权争夺则是一种金融创新,它是争夺股东的委托表决权而不是股权的方式得到控制权的,其中向证券市场中的公司中小股东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授权书,是表决权争夺达到白热化的标志,这为中小股东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表决权争夺与公司并购都是力图控制公司,但前争夺的目的不仅是股权(尽管可能同时争夺股权),而是股票表决权,双方不再一味攀比拥有股份的多寡,可以说,这种借助第三方力量的方式更注重决策权,下面我们来看看中国证券市场发生的表决权争夺事件。  相似文献   

18.
《金融博览》2008,(5):8-8
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大小非股东在未来一个月内抛售解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出售解禁的存量股份,应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满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19.
本文对股东所关注的反映其利益要求和实现方式信息的非财务指标披露的满意度进行了研究,发现其满意度存在显著差异.企业应当结合不同的股东类别,有针对性地改善相关指标的披露.  相似文献   

20.
王小妹 《时代金融》2008,(11):85-86
<正>一、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起源我国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为中小股东。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起源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是因为两大法系所属国家的股权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股权结构都较为分散,大陆法系国家股权一般较为集中。再加上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其具体的做法也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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