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诈骗罪作为一项古老的侵犯财产性犯罪,古今中外的刑法莫不将其作为重要犯罪加以惩治和防范。我国刑法也不例外,经过数次调整,我国诈骗罪的立法日臻完善,为有效地惩治和防范诈骗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武器。由于诈骗罪在内涵与外延上有着广义、狭义之分,所以本文所论之诈骗罪,乃是指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作为我国侵犯财产罪之一种的狭义上的诈骗罪。鉴于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中存在些问题,因而本文在此将从几个方面就相关的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2.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二者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本单位的财物,不同的是挪用资金罪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挪用,即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且行为方式是侵占,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犯罪嫌疑人蒲某的行为该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笔者认为应遵照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来分析。  相似文献   

3.
盗窃罪与诈骗罪作为侵犯财产类案件,两者的犯罪主体均为-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客体上表现为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者所不同的是客观方面存在差异,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手段已即获取财产的方法不同.  相似文献   

4.
集资诈骗罪近年来在金融资本领域中高频多发,在金融诈骗体系中占有很重要地位。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研究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法解释与认定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该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与认定做了详细的阐述,尔后,结合吴英案中明知无法归还、个人挥霍等问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做了详细的剖析。  相似文献   

5.
认定贷款诈骗罪成立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文章着重阐述如何从行为人的系列活动中采推断行为人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6.
认定贷款诈骗罪成立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文章着重阐述如何从行为人的系列活动中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7.
依据学界通说,诈骗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目的犯又称意图犯,即该类犯罪要求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须具有犯罪的故意且还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于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内容,如何对其证明是始终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此外另  相似文献   

8.
票据诈骗罪构成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妨碍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作废、无效票据等非法票据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论述了五种行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该罪的成立对犯罪主体没有特别要求,后于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分析了行为人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抢劫罪的认定问题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争议和观点,尤其是关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问题、抢劫罪的实施手段的认定问题以及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问题,更是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关注的难点和焦点。显然,明确界定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掌握抢劫罪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以及清楚了特殊的转化型抢劫罪的特点及构成,对司法实践的意义是重大的。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其发展形式也朝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转变。但是多样化的经济发展形式使得一些群体和个人的集资过程更加复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集资活动非法敛财,严重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集资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得他人的资金,进而骗取钱款的行为,由于非法集资诈骗过程相对复杂,对其罪证进行认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困难性,如何认定集资诈骗成为司法部门最应该考虑的问题。集资诈骗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融市场,破坏社会和谐,危害了人们的财产安全,所以对集资诈骗罪进行司法认定,打击相关犯罪行为,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现实意义。文章就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指出集资诈骗罪的行为特征,以及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并提出对集资诈骗罪进行司法认定的方法,为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1.
迄今为止,深沪股票市场交易网点已遍布全国许多大中小城市,股民数量更是以几何级数的成倍增加,与此同时,司法机关查处的涉股犯罪案件也成倍增加。从目前发现的主要犯罪形式看,主要有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等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股票市场的复杂性,以及股票这一有价证券作为财产性利益的特殊性,加上交易系统的中间环节使股票作为财产的获得一般财产的是有明显不同,使涉股犯罪在认定时存在诸多分歧,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2.
张少会  赵紫雄 《魅力中国》2011,(14):178-179
有数额要求的财产犯罪中,未达法定数额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存在犯罪之未遂形态;司法解释却规定对此类财产犯罪在特定情形下的未遂行为给予处罚。对于刑罚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这种矛盾关系,需要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3.
杨博 《魅力中国》2014,(26):310-310
“盗窃罪”与“侵占罪”均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其外观均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财物,对于两罪的区分存在着过程梳理的反推难度,即以两者是否存在“由合法占有到非法占有”的动态转化过程为限。然,学界对于“合法占有”的界定仍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大其内涵为“已然持有”,从而锁定“侵占罪”的实质法益框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由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深入剖解争议热点,或可明朗。  相似文献   

14.
宋孟阳 《中国经贸》2008,(22):57-57
以往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诈骗案件时,多倾向于作为经济纠纷处理。代写论文由于经济制裁手段的滞后性及缓和性,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却无法挽回损失。但如果从刑法的角度来防范和调控金融诈骗案件,就可能会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但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根据客观情况以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5.
以往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诈骗案件时,多倾向于作为经济纠纷处理.代写论文由于经济制裁手段的滞后性及缓和性,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却无法挽回损失.但如果从刑法的角度来防范和调控金融诈骗案件,就可能会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但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根据客观情况以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归属于金融诈骗罪,而诈骗罪归属于侵犯财产罪一章,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罪的主要区别即表现在所侵害的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贷记卡,也就是不必在账户上预先存款就可透支消费,之后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还款即可,因此,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相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相似文献   

17.
魏建  王晓文 《山东经济》2010,26(6):48-54
农民工的犯罪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突出矛盾之一,且以财产犯罪居多。寻找农民工财产犯罪的根源是本文的研究重点。论文通过中国1987-2008年间城市化水平、城乡收入差距、教育水平、打工收入、执法投入水平和重刑率等宏观因素对农民工财产犯罪诱因进行实证考察,并使用工具变量法解决了模型的内生性问题。回归结果表明,以上诸因素都对犯罪率产生了影响。最后,文章着力从提高农民工适应城市能力入手寻找问题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8.
<正> 我国社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转型时期,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财富有着强烈的获取、占有欲望,期盼天上掉馅饼,地下捡元宝,侵占他人财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行为人从合法持有他人的财物开始演变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9.
吴静 《西部大开发》2009,(11):75-76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犯罪历来都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最高的一类犯罪,同时,抢劫犯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以其性质严重性和高发性,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相似文献   

20.
渎职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具有常见性、复杂性等特点。《刑法》用专章对其加以规定,足以说明了该类犯罪的重要性。近年来,有关渎职罪的研究文章鲜见于篇,在渎职罪的认定和处罚上都还存在着诸多未见深入的地方。本文仅从渎职罪的认定入手,对渎职罪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