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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陈慧 《时代金融》2011,(26):35-36,45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其新颖的交易方式却为商标侵权产品提供了更为隐蔽的销售渠道。鉴于此,网络交易平台在为网络交易提供服务时,须承担一定的事前审查义务和事后补救义务。若网络交易平台未尽事前审查义务或事后补救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网络卖方实施直接商标侵权行为,则其须承担间接商标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陈慧 《云南金融》2011,(9Z):35-36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其新颖的交易方式却为商标侵权产品提供了更为隐蔽的销售渠道。鉴于此,网络交易平台在为网络交易提供服务时,须承担一定的事前审查义务和事后补救义务。若网络交易平台未尽事前审查义务或事后补救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网络卖方实施直接商标侵权行为,则其须承担间接商标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何学智 《金卡工程》2010,14(4):174-175
按大陆法系债法理论,侵权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但我国《民法通则》却没有将侵权内容纳入债权部分加以规定,而是将其视为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规定于责任部分。这种将侵权排除于债法体系之外而代之以侵权责任的做法,长期以来引起学者们对债与责任的广泛讨论。究竟是侵权之债还是侵权责任,换言之,侵权行为究竟产生债还是责任,需要我们对债责关系有充分够的认识:债可分类为原权利之债与救济权之债,倘若从私法与公法的不同角度审视此二种债,便能理清债与责任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张寅 《金卡工程》2009,13(9):75-75
网络名誉侵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其依赖性的日益加强也越来越多地进入我们的视野.其除了具备一般名誉侵权的特征之外还兼具了其特殊性,在认定和责任划分上都有一定的难度,再加之我国对传统名誉侵权的立法尚不完善.所以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很好地在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权之间做出利益衡量.本人提供以上观点期能对我国网络名誉侵权制度的完善作抛砖引玉之用.  相似文献   

5.
在违约与侵权三种区分标准中,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系义务来源标准,是最重要、最接近事物本质的分类标准,但合同法扩张导致违反作为法定义务的合同保护义务也构成违约;绝对权/相对权&利益标准适合区分典型侵权和典型违约,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赔偿或给付义务含有安全保护内容之合同救济缺乏解释力;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之标准可作为义务来源标准的重要补充,但这对范畴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既有利益/将来利益,因为履行利益仅是将来利益的一种,当事人基于现状自然的、直接的延伸而必然可获得的将来利益,也应归入其固有利益。先合同义务中应包含保护义务,违反该保护义务也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既可克服其他学说的缺点,同时也与《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容,还能够更好地与新诉讼标的理论对接,更利于保障请求权人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中,网络服务商提供信息传输、缓存、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网络服务商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网络服务商应履行事先审查义务和事后控制义务,否则即构成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在保理融资中的应用,加大了保理融资业务的风险。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在本质上属于“新型综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民法典》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以及平台模式下防范保理融资业务风险的现实需求是确立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承担注意义务的逻辑基础;利益风险共担论、交易成本论、危险控制论等为确立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承担注意义务提供了理论支撑。根据数字债权凭证服务平台的运行模式以及本质属性可在“注意义务群”影响范围确定其应承担融资前的审核义务、融资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融资完成后的合同附随义务。平台基于保护平台内各主体需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是合作治理模式下对监管职责的分散,故注意义务的设定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将其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并根据平台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8.
苏志和 《金卡工程》2010,14(10):127-127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直接侵害行为的重合使得我们需要选择责任分担形态。按份责任形态与连带责任形态面对此种情形具有不合理性,因而无法取代补充责任形态的制度优势。补充责任形态可充分平衡三方当事人利益。为扩大适用,有必要增加关于补充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补充责任会产生对内效力,侵权责任法应该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所享有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9.
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补充侵权责任是在种不同的的责任方式,违约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契约的依法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是对违反前契约义务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而补充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商业银行首先应当在存款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的前契约义务,其次,在合同订立后,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商业银行对客户还应当尽到保护的义务。否则,一旦出现客户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商业银行就得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徐伟 《当代金融研究》2020,2020(3):174-192
指导案例83号涉及了通知制度中的两项关键问题:合格通知的要件和必要措施的范围。尽管该案的裁判要点给出了妥当的规则,但裁判理由却不足为训。投诉人的单方侵权声明无法满足"侵权初步证据"要件,应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侵权比对表和订单编号设置为投诉必备材料。在收到合格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删除等能有效阻止损害扩大的措施。除非采取此类措施有悖于比例原则,否则转通知不足以作为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11.
夏思静 《金卡工程》2010,14(11):166-167
由于小区监控出现的疏漏,第三人行为侵权对业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业主控告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我国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又未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分配相关责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提出其应在适当范围承担安全保障责任,以补充《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界定。  相似文献   

12.
贾清清 《金卡工程》2010,14(2):134-134
近年来,有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理论的研究有了很大的进步,我国也正在起草《侵权责任法》。本文通过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探讨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13.
蒋成旭 《当代金融研究》2019,2019(4):104-119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第2句规定确立了特定情形下损失情况的证明责任由原告转移给被告的规则,但本条规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证明妨碍规则。第91号指导性案例以及相关判例所确立的审查模式和审查要素,尽管对实定法规范有所突破,但均应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以证明协力义务为启示,可将行政侵权行为划分为形成性行政侵权和事实性行政侵权。本款规定适用于形成性行政侵权,而在事实性行政侵权情形下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没有意义。适用本款规定的基本逻辑为: 第一,行政机关违反法定义务而导致原告对相关损失情况无法举证,即构成“被告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责任仍由被告承担;第二,若原告无法举证的结果有原告自身的原因,则不构成“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责任仍由原告承担;第三,原告承担损失情况的主张责任,且法官可依职权降低原告的证明难度。此外,法官酌定的适用须以保护受害人权益为前提,且遵循有利于原告的酌定原则。  相似文献   

14.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以事前保护为基础,事后保护为救济.事前保护以"告知—同意"规则为核心,但规则本身存在缺陷;事后保护以侵权责任兜底,但侵权责任认定存在困难.鉴于区块链技术中新型信任机制可对事前同意进行补足,不可篡改性与事后保护具有高度契合性,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变革提供了全新视野与方法.区块链技术嵌入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5.
唐建  漆世濠 《征信》2016,(9):35-37
征信领域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及侵权责任认定,一方面应以传统的民事法律理论为基础,另一方面应结合征信行业的特性,权衡信息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尽快厘清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为征信活动参与方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引,规范并促进征信市场发展.  相似文献   

16.
本文试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说的基础上探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并对构成要件中区别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特殊之处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刘保峰 《金卡工程》2010,14(2):99-99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人肉搜索作为时下流行的一种信息搜索方式,惹来了众多争议。尤其是由人肉搜索所引起的王菲案的审理,带来了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思考。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公布之际,本文仅通过对人肉搜索所引发的网络侵权行为的简略分析,以求对我国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发挥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曹福刚 《中国外资》2008,(11):253-253
网络的发展,给人们发布信息和言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但同时,网络侵权也随之出现。本文拟从强化网络技术、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网络自律等方面分析应对网络侵权的策略。  相似文献   

19.
马雪莹 《金卡工程》2010,14(6):21-22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民事竞合的最常见一种。两者在构成要件等方面有着重大差异,但由于现有的法律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为此,笔者在就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产生的原因等相关问题进行阐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并对其完善做了进一步的思考,以期对受害人提供更加充分、全面的救济。  相似文献   

20.
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的信息关系具有“依赖性”和“脆弱性”,平台应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承担信息信义义务。用户信息利益优先的信义标准能够与平台商业模式兼容,在信义法理层面不存在障碍。网络平台承担信息信义义务可以弥补传统个人信息控制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控制“不能”或控制“过度”之缺陷,更有利于实现保护个人权益并促进信息利用的二元目标。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质上仍属于个人信息控制论的法律表达,对信息关系的调整较为僵化,对此可基于网络平台信息信义义务的规范进路予以优化,构建以增强用户-平台信任为目标的动态信息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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