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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市场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建立基金零售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正式制度;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并重;建立行业标准和可靠的信用评级机制;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创新相互协调,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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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愈加凸显。然而,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尚未建立,导致消费者财产和隐私屡遭侵犯、维权困难。应在厘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基础上,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在宏观方面,应树立"公共产品型"的新型监管理念,将实现消费者保护作为重要监管目标,以监管科技为依托加强事中监管;在中观方面,应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在微观方面,应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三权"保护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在线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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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为世界上信用消费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信用消费立法一直备受关注。2009年的《金融改革方案》虽然确立了消费者保护的目标,但也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在信用消费立法联邦化的趋势下,州立法实施更为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标准受到联邦优先权的重压,也从实质上削弱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中国应当借鉴美国信用消费制度,确立政府的监管目标和价值取向,以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作为主要立法模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完备的信用评估体系,设立专门的信用消费者保护机构,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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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它已经转变为一个国际问题。金融全球化加剧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监管难度,提高了维权的成本。为此,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情,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可行的措施有:健全企业征信系统,优化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立法,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重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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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乃金融监管首要基础价值——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困局之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反思危机爆发之前的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分散立法存在大量漏洞与空白,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意识不足;监管当局奉行金融效率至上的监管理念,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多口惠而实不至。本次金融危机深刻表明,保护金融消费者,不仅直接关涉金融消费者之微观利益,更关乎金融安全与稳定,应成为现代金融监管所秉持之首要基础价值。反观我国,金融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往往让位于做大市场规模的目标,为整个金融市场安全埋下了隐患,急需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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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使各国重新意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危机后,各国陆续推出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监管范围内。本文比较了危机后美国、欧盟和英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新动态,从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的设立、监管的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及金融教育的强化、纠纷解决机构的完善等几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危机后各国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出台的具体措施,并分析了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完善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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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相关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创新满足了消费者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但也带来许多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如消费者保护立法滞后,老年消费者维权不力等。为此,应从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出发,借鉴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和监管,推动互联网金融的老年消费者维权,提高老年消费者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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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探究在反洗钱工作推进的背景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首先,对中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加强反洗钱活动和保护公民隐私权间所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议和措施,以期对中国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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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10年7月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为探索视角,简要回顾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历史和教训,指出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不仅应该明确体现在金融监管目标中,还需设置达至目标的适当监管机构,同时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力度与金融创新速度相匹配的问题。就中国学界对新法案高涨的借鉴热情,文章认为: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本土植入需考量现实条件,我国目前亟须完成的工作是提升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同程度并设置适宜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性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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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日益普及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迎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及其原因进行分析,认为其中主要存在的风险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信用体系欠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不完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重点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加强资金及信息安全、完善互联网消费者维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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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立法的新趋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胡继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3):118-121
2 0世纪 90年代 ,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分别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 ,监管法律变革成为推动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主要动力。改革后的新的金融监管立法反映了金融全球化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要求 ,强化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不可偏废的观念 ,实行功能型监管 ,强调监管和自律并重 ,高度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积极推进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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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和OECD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高级原则》,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与世界主要国家还有很大差距。第一,没有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明确为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没有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与审慎监管并重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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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总结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及监管现状,并分析了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研究发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存在着操作平台法律地位模糊、欺诈现象较普遍、立法滞后、监管体系不统一、监管力度难以把握等缺陷.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思路是将其作为新兴金融业态补充到传统监管框架中,着重于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并实行分头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借鉴美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从明确监管主体及监管立场、监管模式和原则、内外部控制与协调、动态监管与风险保护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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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其银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4):91-94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纠纷日益增多,而对于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仍是一片空白.金融消费者由于其自身知识的缺乏和监管部门职能的缺陷在金融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金融纠纷就会出现投诉无门的窘境.因此借鉴英美澳等发达国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有益探索,我国有必要从立法、监管、教育等方面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保障其知情权、隐私权和求偿权.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应加强其义务与责任,促进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规范化、人性化.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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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探讨》2020,(2)
对一个国家P2P网贷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深度分析不能脱离本国的市场结构、行业准入制度、征信系统建设、投资市场环境等深层结构的剖析,通过对中美两国P2P网贷市场的具体运营背景的深层结构比较分析得出中美两国网贷消费者保护强度"弱"和"强"的结论。中国目前P2P网贷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显现出了统合立法层级低、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缺乏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保护理念尚未与时俱进、网贷纠纷解决机制效率低下等弊端。而美国P2P网贷消费者保护统合立法层级较高、可操作性强且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消费者保护理念为金融改革最高理念、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灵活简便且专业性强。应构建一个包括P2P网贷在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立法体系、建立"一元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将P2P消费者保护理念作为P2P监管的最高理念、建立FOS和ODR机制融合发展的更加高效快捷的P2P网贷纠纷解决机制是保护中国P2P网贷消费者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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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记载了交易各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完善说明义务是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倾斜性保护.现有的说明义务规则多为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偏重行政监管色彩,易形成规则内容的冲突.为完善互联网金融产品说明义务规则体系,应提升立法层次,统一与分业标准相结合;细化说明范围,明确说明方式与程度,违反说明义务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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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涉及金融消费者个人利益,而且对国家利益以至整个国际社会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因此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经验及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借鉴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经验与启示,探索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和完善举措,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改进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