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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另外,许多国家的所得税法也都有对公司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延续抵减盈利年度利润的规定,以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促进经济发展,即所谓的经营亏损的前溯和后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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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可能产生盈利,也可能出现亏损。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否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从这一规定来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转回,从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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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对于这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发生的当期无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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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种教材都以企业处于赢利年度为例介绍债务法的运用,在企业亏损年度,引起时间性差异的会计事项侑然可能存在,会计亏损和按照税法计算的亏损之间仍可能存在时间性差异,然而,对于亏损年度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亏损年度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各种教材都没有明确说明,本文拟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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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目前,所得税会计是我国会计的一个薄弱环节,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条件下,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日趋扩大。如何更好地运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协调好会计与税务的关系,已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及其差异会计收益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入与费用的差额,或称会计税前利润。其目的在于尽可能精确地计量、公允、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而应税收益,则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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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以来,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步认识到利润分配是企业对税后利润的分配,其性质属于所有权益;而所得税则是国家依法对企业纯收益课征的税收,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是企业的一项纯支出,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费用。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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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铭铭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4):59-59
一、内资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是可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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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希和 《财会研究(甘肃)》2001,(12):32-34
企业合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因合并的方式及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看,我国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而且其会计处理主要特点也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由于权益结合法的使用有严格 的限定条件,因而在国际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我国大部分同志也认为在我国不必采用此法。根据上述情况,本文以购买法原理来说明企业合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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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新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因而,无论是会计理念的更新、关键概念的理解,还是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变革,都对广大的实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但只要在实施过程中重点把握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关键,正确理解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准确把握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形成原因和内在规律,就一定能得心应手地处理所得税会计相关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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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弥补亏损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在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也可用于弥补亏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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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作为一种常见的兼并重组形式,其会计核算和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规定错综复杂.文章通过案例分析在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方、被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原股东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以辩清它们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