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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最早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中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进一步从立法角度明确为:“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非上市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平台地位更加明确,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也成为国资监管的重点,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提出“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规范进入、操作透明”的16字指导方针后,各级地方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更是提高了对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及国资监管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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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除可协议转让外,都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公开进行。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也由此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相应地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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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没有对“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做出明确规定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但从条文理解,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场所是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 相似文献
4.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国家相继颁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国企改制和产权交易法规,通过近半年的学习和实践,我们的体会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该按照要求遵循八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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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确立了国有资产转让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国有资产转让的场所及方式、国有资产转让决定权的归属、向关联方转让国有资产的规制、国有资产转让最低价格的确定以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等内容。该法的实施,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性制度。本文将以《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资产转让的基本概念、基本法律制度和目前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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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国家相继颁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国企改制和产权交易法规,通过近半年的学习和实践,我们的体会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该按照要求遵循八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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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均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产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通过拍卖、变卖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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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3年3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成立。有效地解决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企业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的问题,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并为建立全国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奠定了组织基础。同年12月31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正式出台。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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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产权市场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公开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早在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就已经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过3年多的实践,产权市场已经体现出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配置资源等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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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贯彻落实和全国性的电子网络信息平台的应用,产权交易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目前,全国各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基本实现了“应进必进”,达到了公开、透明工作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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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行产权交易。并根据资产所属。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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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 "32号令")适时出台,清晰地界定了进入产权交易机构的企业国有资产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增资扩股三个大类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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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54号令,以下简称5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无疑为产权市场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但是,同时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由此,全国200余家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的合法地位将会受到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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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5月武汉市体改委批复同意成立“武汉市企业兼并市场事务所”,全国第一家产权交易机构诞生,以此为标志,我国产权市场已经走过28年的不平凡历程。在发展中,得到过三次“福音”。第一次是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进场交易,为国有产权规范转让提供了保障,为通过产权市场发现合格投资者、发现价格提供了前提。执行数年后,从全国来讲,基本解决了场外交易大问题,并由此带动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进入产权市场交易(财政部令第54号,2009年),带动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涉诉资产活动进入产权市场办理(法释〔2011〕21号、法〔2012〕30号),带动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市场交易(中宣发〔2011〕49号、财文资〔2013〕5号),以及其他许多权益类产权的进场交易。第二次是2009年5月1日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施行,确立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第三次就是中发〔2015〕22号文件的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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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不仅促进国有资产的战略性并购与重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开辟新的信贷营销渠道带来了莫大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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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产权交易机构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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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不仅促进了国有资产的战略性并购与重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开辟新的信贷营销渠道带来了莫大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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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产权交易机构"系指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 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有一家.近年来他们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领导下,不仅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而且在产业布局调整和国企改革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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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2003年12月31日国资委、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在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就如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有的当事人认识不清,以至丧失了购买国有股权的机会.为此,笔者以实例提出在收购国有产权中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认识上存在的两种误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