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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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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物流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货主对于物流服务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货代介入和参与国际货运已经成为国际货运经营模式的主流.因而货代签发分运单可以说是货代之间以及货代与船公司之间合作走向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是货代行业完善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满足于客户需求的一种表现.然而,货代提单与船东提单无论是在表面形式上还是在法律责任上以及操作程序上都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组织国际海运过程中要明确和区别二者.  相似文献   

2.
陈建宏 《中国外汇》2015,(16):30-33
货代提单风险很大,涉及到价格术语、保险、货代、承运人、进口商等方方面面,需要全方位综合防范风险。典型案例案例一:进口商与货代勾结欺诈。宁波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笔外销合同,采用FOB贸易术语,双方约定订立合同后B公司先支付货款50%,等A公司发货后再支付余款。A公司通过B公司安排的境外货代发货后,取得货代提单,并等待B公司支付余款再寄提单,但是B公司迟迟不支付余款,A公司联系货代决定退运货物。  相似文献   

3.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下面对提单的风险作出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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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常使用货代提单。国际贸易中,银行希望通过控制提单来控货。显然,这是基于一个前提,即提单代表货权。众所周知,信用证对应的单据交易的基本结构就是“一手交单,一手付款”。正是出于对提单代表货权和受益人、“交单”代表“交货”的信任,开证行和申请人、受益人觉得这是一个安全的交易,信用证才派上了用场。  相似文献   

6.
何萍 《金卡工程》2009,13(1):140-141
随着海运实践的发展,海运保函的弊端日益凸现,单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海运保函这一产生于实践灵活性强的交易惯例有不妥之处,而仅靠规范当事人操作行为也存在可行性上的疑问,基于此,本文大胆设想通过完善电子提单制度来解决半随提单而发展的海运保函所存在的问题,希望能为推动海运贸易的质的发展作出努力,也为电子提单制度改进提供建议参考。  相似文献   

7.
海运提单即是物权凭证——这在很多人看来似乎是根深蒂固的概念。但在出口贸易的实践中,因海运提单屡屡发生纠纷。分析这些案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感到对于海运提单的作用和风险需要有更全面的认识。俗话说:防患于未然。下面的案例也许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交易中,海运提单必须非常明确地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上具名船只,运往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看似简单的要求,往往需要加具各类批注的方式以弥补在填写提单相关栏位时的不足。  相似文献   

9.
戴洁 《中国外汇》2015,(3):64-65
货代提单目前的查验方式依然有局限性,只通过箱号查询船货信息,不一定能满足对转口贸易真实性的审核需求。银行为转口贸易提供结算、融资服务时,为防范虚假交易背景带来的风险,在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认真了解客户、摸透交易背景的基础上,需要切实履行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加强对上下游合同、运输单据、第三方单据等文  相似文献   

10.
吴颖 《金卡工程》2010,14(3):26-27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运输合同和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卖方的救济权力无法得到保障,本文结合当前立法现状,根据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控制权条款的规定,对海上货物控制权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控制权概念,针对我国《海商法》关于控制权概念的空白,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案情:一词引发拒付 某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同时规定运输行提单也可接受(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acceptable)。受益人提交的海运提单在右下角的签署处显示ABC Company as forwarder,既不是“ABC Company as carrie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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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军清 《金卡工程》2010,14(3):54-55
作为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与传统提单相结合的产物,电子提单被认为是使传统提单克服固有缺陷,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希望。虽然提单电子化对历经几百年的传统提单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但其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障碍。本文详尽论述了提单电子化所面临的障碍,尤其是技术障碍、心理障碍等,以期对提单电子化的商业及立法实践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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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琴 《新金融》2000,(11):26-26
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乘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货物所有权凭证,是提单最重要的作用之一。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乘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签发习惯上是一式三份或两份,一份提单完成交货责任后,其余正本均告失效。 信用证一般规定全套海运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需提交全套海运提单。有些信用证并不要求全套提单,却规定1/3提单由出口商直接寄进口商,这一份提单因不通过银行转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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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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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提单通常代表着货权,其在贸易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信用证实务中,提单默认必须提交正本,显示正本出具份数,并默认提交全套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那么,如何判断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为全套正本?海运单提交正本单据有无实际意义?信用证项下保单正本单据份数与交单事实不符是否会形成不符?请带着这些疑问,走进本期银行实务大专题,与三位特约国际业务专家共议正本提单相关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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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意见TA675强调,信用证不接受提单表面上标明不出具一份正本提单而进行交货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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