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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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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增加,劳动者“跳槽”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也带来了商业秘密泄露、人才不当争夺等一系列问题。为此,我国制定了竞业限制制度来合理限制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以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破解。竞业限制的定义及现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亦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与原用人单位具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竞业限制是一种平衡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机制,它作为舶来品虽早已获得我国法律的认可,但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法律层面上仅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其做出相关规定,历来竞业限制相关话题也并未获得较多关注。  相似文献   

2.
张雷 《企业技术开发》2014,(17):127-129
竞业限制违约金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不受其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从事同业竞争所造成损害的一种法定形式。这项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然而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却滥用这一制度,通过设置天价竞业限制违约金来侵害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文章以曾因设置天价违约金而在媒体上造成轰动的银行业为关注领域,结合实践对该行业中银行理财经理一职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设置进行分析,寻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并对解决天价违约金问题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3.
竞业限制违约金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不受其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从事同业竞争所造成损害的一种法定形式。这项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然而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却滥用这一制度,通过设置天价竞业限制违约金来侵害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文章以曾因设置天价违约金而在媒体上造成轰动的银行业为关注领域,结合实践对该行业中银行理财经理一职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设置进行分析,寻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并对解决天价违约金问题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4.
王怡婷 《企业导报》2013,(24):97-98
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化,人才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持续增加,单纯的保密措施已不能满足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及重要信息的需要,竞业限制制度因此应运而生。然而,竞业限制又是基于对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及择业自由权的干预和限制,若使用不当,必会损害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工具。本文以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这一观点为基本立足点,第一部分对竞业限制的基本概念和法理依据进行阐述。本部分基于学术界对竞业限制的定义和分类的探讨,提出本文对竞业限制的界定。第二部分笔者认为竞业限制必须建立在劳动权保护和公平市场规则的平衡基础上。竞业限制制度是公民劳动权和公平竞争市场规则两者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第三部分就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和空缺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正随着经济及科技的发展,人才的自由流动日趋频繁,竞业限制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及实施之后,由于一般性违约金的取消,用人单位在员工辞职问题上丧失了发言权,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扭转用人单位在职工"跳槽"中的被动局面,竞业限制正在成为对特殊员工流动进行限制的措施。但是,由于对竞业限制的理解不到位,或者执行中有  相似文献   

6.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为防止掌握科技含量高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情报管理人员,泄露商业秘密而签订的协议。企业掌握签订竞业限制的基本规则,既有利于本单位劳动关系和谐,还可以降低法律风险。劳动者明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基本规则,不仅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高维权效率。但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7.
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威胁;违约金及竞业限制协议地不合理约定,让劳动者难以接受等都会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冲突。《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在维护双方权益方面找到了新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8.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竞业避让,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从事技术信息、拥有技术权益或经济利益的有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禁止有关人员任职期间在业务竞争单位兼职,离职后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凡有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受竞业限制的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其成员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经济发展和企业…  相似文献   

9.
《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竞业限制制度,该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维持用人单位竞争优势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用人单位如何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全关重要。  相似文献   

10.
马勇 《人力资源》2012,(9):56-58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竞业限制成为越来越多用人单位不可多得的保护自我权益的重要工具之一,佃很多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些法律法规未能明确回答的问题,使得竞业限制的作用受限,甚至有可能导致竞业限制的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11.
运用动态博弈理论,围绕合同效度,对用人单位与竞业限制人员的合同签订行为进行了分析,双方博弈的均衡结果表明:影响竞业限制合同效度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对受限制人员的经济补偿及违约金等要素的确定最终都由双方谈判忍耐度来决定;在忍耐度相同时,双方利益份额随忍耐程度由小到大,分别呈现“U型”和“倒U型”曲线形态.研究结论为用人单位有效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为竞业限制人员争取  相似文献   

12.
正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公司的技术部门工作。当初进公司时,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了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我经济补偿。我的劳动合同终止后没有与公司续签。我离开该公司半年来一直恪守竞业限制协议,但公司一直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可否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相似文献   

13.
张军 《企业世界》2008,(2):20-21
近年来,因员工违约引起的劳动争议在不断增加,这在高科技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在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相对于企业违约后需承担的责任,员工违约后承担的责任要小很多,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更加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出资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在当前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违约金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实将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4.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近年来,随着整个社会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此类劳动纠纷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效地处理解决,确保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更加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出资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近年来,因员工违约引起的劳动争议在不断增加,这在高科技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在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相对于企业违约后需承担的责任,员工违约后承担的责任要小很多。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更加严格  相似文献   

16.
HR来信:我公司为了保持企业竞争力,拟在公司内部推行竞业限制制度。如果公司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那么如果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应当如何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又应如何约定违约金的标准呢?  相似文献   

17.
当前,商业信息泄露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也随之成为用人单位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虽然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已经增添了竞业限制的有关条款,但在应对商业秘密泄露的争议中,这些条款却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不中用的“摆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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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员工入职的时候,我公司会与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协议中没有具体约定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请问,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能否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相似文献   

19.
正案例小李是生物制药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毕业后一直在一家制药厂技术科工作,几年后在同行业的新药品开发领域小有名气。前不久,在参加一次科技研讨会后,他挡不住重金的诱惑,背弃了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惜交纳违约金,跳槽到了另一家生物制药厂。他满以为只要交纳了违约金就可以"自由了"。谁知原制药厂得知他跳槽去了与本厂有竞争关系的制药厂后,便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小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仲裁委支持了原单位的主张。小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最后判决小李支付违约金后,仍必须继续履行竞业协议。  相似文献   

20.
竞业限制虽是保护雇主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的有效手段,但也极易造成对雇员择业自由权乃至其生存权的不合理限制.此即竞业限制之局限性所在.为克服或减缓该局限性:竞业限制权利义务配置应以约定义务为原则,以法定义务为例外;其违约救济应以实际履行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因为,违约损害赔偿的约定及其支付,并非竞业限制契约之目的或本意.作为竞业限制事前违约救济的集体劳动合同,由于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长期缺位,使其并未在实践中得到普遍实施.我国竞业限制立法,仍应继续细化劳资双方权利边界、适度限缩其约定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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