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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的模式,应是一个既符合国际惯例。即出口货物是真正不含税的,又适应我国国情的科学、稳定、严密的退税机制。既要考虑抑制骗税,更要有利于为出口服务。同时要充分考虑退税凭证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尽量减少环节和简化手续。我国现行退税机制产生问题的根本症结是出口退税的“征、退”两分离。因此,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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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1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免、抵、退”的税收政策,即在1994年以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即那些执行“不征不退”出口税务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需按“免抵退”的税务政策办理货物出口退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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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215;加权平均进价&;#215;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政策,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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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贸》2001,(6)
欧盟成员国之间取消海关、开放欧洲市场以后,欧盟国家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成了税收管理的一个难点。近几年来,法国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法国税务部门仍考虑坚持现行的退税制度以保持增值税制度的规范与完整,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和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合作。法国的增值税退税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出口退税,即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大于该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时发生的增值税的部分退税:二是对内销企业退税,即对从事国内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余额退税(这一点与中国不同)。法国将出口退税纳人增值税日常管理,负责增值税退税操作和管理的部门是经济财政部的税务总局、公共会计司、海关和间接税总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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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算及业务处理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较为困难,文章引入把货物出口环节视为“视同销售”,对应增值税为“视同销项税额”,通过“视同销项税额”来确定应退税额,从另一角度来分析增值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过程,以便于对出口货物退税计算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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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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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部分外贸企业财会部门,在进行自营出口销售账务处理时,无论何种结算方式,均在货物出运时,根据出席单、提单(复印件)、出口货物明细单、销售发票等单据,即做“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结转成本、预估运保佣和退税等相关财务处理。笔对照《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简称《准则》)规定,总结实际操作运行情况,认为上述核算方式存在多方面的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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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免”是对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抵”是内购和外购料件的进项税金,抵顶内销货物的应交增值税;“退”是当期出口货物占本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当出口货物占本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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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贸》2002,(7):59-61
一、进出口政策调整情况1.出口退税政策今年,国家在保持出口退税政策不变的同时,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的退税办法作了调整,即由原来实行"先征后退"、"免抵退"、"不征不退"税三种退税方式调整为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今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7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为确保"免抵退"税政策在广东省正确贯彻执行,广乐省国家税务局于4月8日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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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4号)中,有关1年之内的新办企业,在出口申报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点,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值得有关部门研究。根据该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90天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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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规定,由于存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的不同,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税率)]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若进项税额不足,会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贷方余额,造成出口货物不仅不退税还要征税的“倒交税”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出口货物最后环节增值额较大、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额较大以及大量使用免税原材料等。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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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财会》2001,(10)
<正>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建、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口单位以某些监管方式(即出口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办理出口报关时,并不一定有实际货物出口,同时不发生外汇交易,不需办理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出口申报和核销手续,现根据海关目前正在使用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结合货物实际出口及收汇核销情况,将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的对应关系分为“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和“不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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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1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增值税“免、抵、退”方法的计算比较复杂,本文就“免、抵退”税的简化计算作一分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