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3.
4.
现行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方适用无过错责任缺乏法理依据。当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进入机动车专用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比适用无过错责任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指引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我国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交法》的规定交强险的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6.
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这一税种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第一段] 相似文献
7.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点已为诸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2012年《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所明确.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演进,因未投保交强险的产生的疑难复杂问题不断呈现,相关争议也积累不少.笔者以案例出发,对此类问题作一梳理,希望对争议的解决能起抛砖引玉之用. 相似文献
8.
9.
10.
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如何承担,法律尚无明确规定,造成了案件处理上的差异。该文由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谈起,梳理实务中常见的三种不同意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被挂靠单位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应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QI Xue-dong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5)
新交法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的在于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生效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始运行并发挥作用,但是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相关立法却尚未到位。本文拟在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功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及运行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13.
《商》2015,(18)
2006年国务院制定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保监会等部门制定相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同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及《侵权责任法》配合实施,对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切实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条例的实施,各种问题开始暴露出来,《条例》关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的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地在实践中完善这一制度。本文首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做简单的陈述,然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的赔偿角度进行分析,主要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自从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62号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对新交强险的理解存在许多的困惑和分歧,由此也导致了许多错赔案件的发生。本文通过对最近发生的一则交通事故的分析,探讨同等责任下交强险赔案的理赔问题,以期对各方正确理解新交强险,减少错赔案件的发生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16.
《现代商贸工业》2019,(35)
自动驾驶汽车致害法律责任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责任主体,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项新兴且未来必将得到推广的技术,除要考察责任者和受害者的利益,还要考量规则模式对自动驾驶技术推广的影响,应根据自动驾驶技术发展水平成熟度,对相同主体设定不同程度的保护水平,以此激励各类主体,共同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就现行法而言,应考虑调整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为过错责任,并仍然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模式,待自动驾驶技术发展水平更高,事故发生概率极小或更容易检测事故责任方的情况下,再恢复到现行关于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模式中。 相似文献
17.
千呼万唤之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终于正式实施了,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每位开车人出行时,要么车窗上贴上“交强险”保险标志.要么随身携带已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证明,否则将面临无法上路的尴尬。 相似文献
18.
如果损失在4万元之内,无论有责无责,都可由保险公司“买单”,如果是非机动车一方故意行为,机动车司机和保险公司都可以不赔。这是《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对于“机动车撞人怎么赔”的具体说法,这部“上海版本”的强制三责险地方性规定,可看作是对新交法第76条在上海地区具体实施的解释意见,其中的有关细则可为全国性和其他各个地方法案作出借鉴。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因道路交通环境发展相对滞后,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合理解决交通事故的有效对策之一。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改变了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领域以往的规则和做法,而这一制度的推行和实施、相关主体利益的平衡等方面的研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足。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探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随着经济的发展,无证驾驶、严重超载和醉酒驾驶等一系列恶意肇事情形日益显现,因其具有驾驶人本身具有主观恶意的特点而受到广泛关注。而就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相关立法的模糊性和冲突性规定致使此类“恶意肇事的”交通事故的判决多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与交强险概念相近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其设立初衷和立法功能的不同,需要从理论上和制度上进行厘清。现实中,如何确定“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责任”平衡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害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不仅能够有效避免法院判决不统一的司法乱象,还将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