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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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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对土地行使承包权与经营权.随着农民工数量的增加,农村土地抛荒、弃耕现象越来越严重,许多专家提出农村土地信托的制度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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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不仅能有效激活乡村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然而在农地流转的过程中,因产权不明晰致使各利益相关者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基于此,文章运用博弈论方法分析了农地流转过程中农地流入方与流出方之间、农地流出方与村委会、农地流出方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这对于打破彼此的僵局,推动农地流转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经济师》2016,(11)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的现代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创新的核心是将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有效分离分置,农地经营权主体不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而解决我国土地流转具体操作中的瓶颈问题。受制于既有法律供给的不足,实践中"三权分置"权利边界模糊,权能的实现受限,需要准确界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权的关系,明确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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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实施,面临着产权模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实现三权分置,要从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政策协调、完善承包权权能、加强经营权流转监管以及完善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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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强 《当代经济》2017,(36):114-115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施,能有效的放活经营权,促进农村农业生产,是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迈出的关键步伐.围绕土地经营主体的讨论不绝于耳,全国各地作出的创新性土地流转模式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大多只适合本地区的农业生产,无法大规模的复制和推广.因此,探索出一条适用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显得尤为必要,使之有利于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逐步推进.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三权分置的视野下分别阐述了承包权与经营权,而后对分离出来的经营权的实现路径提出了建议,实现三权分置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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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万春 《经济师》2020,(5):10-11
我国在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推进中,由于制度缺陷、人为行为、经济社会条件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带来耕地生态安全风险日趋加剧、粮食安全风险凸现、农民利益损失风险比较突出等问题。建立协同高效的制度体系,是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绩效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必须从战略性、动态性、城乡一体性入手,形成市场化主导下充分发挥政府有效调控作用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风险防范机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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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使用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 海盐县的农业经营收益数据,通过有序Probit模型分析农户在政策支持程度不同的条件下,农地产权对农业经营收益的影响.用Stata软件测算出三权分置政策推广对农业经营收益的影响程度,依据政府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可以分析出城市的农业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这对于促进城市农业经营收益增长与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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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并行的制度安排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更好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将加速促进农业"第二个飞跃"的实现。在"三权分置"改革中,要坚持自愿、不突破政策底线、循序渐进和因地制宜原则。应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不动摇,防止土地私有化;确保农地属性不变更,防止农地的非法开发;鼓励土地适度集中,防止土地集中规模过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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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振兴乡村、统筹城乡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权属确认不明晰、使用权流转范围小、政策体系建设不完善等诸多问题。结合福建晋江市、浙江义乌市、广东南海区、湖北宜城市、重庆大足区、青海湟源县等全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县的做法及存在不足,深化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安排,应逐步建立相对应的法规体系,具体应用上应明确集体所有权权利、增强资格权人权益可操作性、加强放活使用权的制度设计与融资制度安排、改革探索上可延长试点期限与扩大试点范围、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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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2019,(6)
土地经营权流转产生经济效益,成为村民融资的重要渠道,但学界对三权分置权利构成与法律性质尚存在较多争议。通过理顺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债权与物权学说,得出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之结论。为了增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凸显土地的融资担保功能以及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在设立形式与融资方式时需要分为三个方面:订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遵守合同设立生效与登记对抗原则、抵押或入股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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