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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见许多人问这样的问题:"得了病或者有了既往病史,还能买保险吗?"、"年纪偏大了还能买保险吗?"、"保险买错了怎么办?"错过了最佳的购买保险的最佳时间段或者买错了保险固然可惜,但并不是完全不可以补救的。隐瞒病情法律都不撑腰按照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的规定,现在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此一来,在目前保险公司尚无信用平台可以较便捷地获得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采用2年的不可抗辩期,不排除会引发个别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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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公司拒赔,是所有投保人都不愿见到的事情。其实很多拒赔是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的,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细心谨慎就能避免恶果。本刊总结了几个履行告知义务时最容易犯的错误,给大家以警示。对于很多人担心的,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会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问题,其实不用怕,带病者按要求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带来的并不一定都是不好的结果,反而对正常、顺利理赔是个有力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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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保险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买保险是为了分散、降低或减少各种不同类型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保险,了解保险,让投保人买保险更放心、更保险。几年前买保险时,人们关注的是国库券的利率、银行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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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海上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有关影响另一方订立保险合同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另一方,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或者遗漏。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和《海商法》第222条都有所规定,而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适用于非海上保险)第18和19条以及相关的案例法中也有详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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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艳 《上海保险》2003,(12):25-26
一、一起因体检差错而引发的寿险索赔案 1999年12月,黎先生在“国寿”公司湖北宣城市支公司的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下,按后者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黎娇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黎娇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额共计5万元。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国寿”公司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黎娇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承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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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发 《财经政法资讯》2007,23(3):19-25,13
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基石,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命运。在保险法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不少漏洞,从而导致了很多纠纷的产生。本文试图通过对告知义务的理论研究,结合保险实务,并借鉴国外的有关法规规定,构建一个完整的告知义务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以期通过立法的改进,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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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不可抗辩条款概述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又称不可争条款(Indisputable Clause)。该条款一般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达到一定期限之后(一般为两年),保险合同随即成为不可抗辩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提出任何质疑和争议。[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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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建立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限。同时,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以及对于社会利益的顾虑,保险合同立法出现了强制化的倾向,原本任意性的一些合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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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两类,一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者,这类主体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二是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者,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或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保险契约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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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内容在于: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应当依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支付费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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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保险制度的诞生被称为人类有史以来用以弥补各种损失所创设的最完善的制度。其中,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运营的前提,保险人要正确估测危险,进而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都必须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为前提。没有告知义务制度的合理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健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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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见 《上海保险》2005,(9):57-60
《上海保险》2004年第6期刊陈伦伦先生《试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下称《陈》),对保险合同诚信原则中的若干问题予以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令笔受益匪浅,但由于中对几处关键性概念理解错误,致结论失之偏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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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健康险一般要经过几个步骤,分析健康险需求、选择保险公司和产品、填写投保单并交纳保险费及最后签订保险合同.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需要注意的细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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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公司拒赔,是所有投保人都不愿见到的事情。其实很多拒赔是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的,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细心谨慎就能避免恶果。本刊总结了几个履行告知义务时最容易犯的错误,给大家以警示。对于很多人担心的,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会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问题,其实不用怕,带病者按要求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带来的并不一定都是不好的结果,反而对正常、顺利理赔是个有力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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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可慰  王晓梅 《上海保险》2011,(6):20-24,45
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告知义务系其最重要体现之一。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指告知义务人就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如实陈述。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第16条对投保人告知义务进行了新的界定,其与原《保险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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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冰 《上海保险》2009,(6):22-24
今年2月份,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引起了各方热议。其中,在第十六条中新增的有关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内容更是引人关注,相关评论和报道近期不断见诸报端。据统计,我国寿险及健康险合同纠纷超过一半是由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引起的,但事实上,并非所有投保人都是故意隐瞒一些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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