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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以上党政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转制前到达退休年龄,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转制过渡期内到达退  相似文献   

3.
《黑龙江劳动》2003,(1):38-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行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是原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的标准。近二十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普遍感到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不足。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259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条例》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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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规[2000]24号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为了加快城市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推进公有住房管理体制改革和房管机构转换经营机制,妥善安置直管公房出售后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2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房管机构转换经营机制资金(以下简称“转制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转制资金从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二、转制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一)在参加当地企业社会保险统筹之前,支付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二)按规定支付房管机构富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三)房管机构改企转制或者组建新企业的启动资金。第(一)项开支按照房管机构实有离退休人数,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医疗费开支标准核定。第(二)、(三)项开支按照最高不超过直管公房出售收入15%的比例核定,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00年7月1日前已出售的直管公房,按直管公房出售收入2000年...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为切实保障因公负伤致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和《国务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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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干部、人事部门: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调整护理费标准,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二、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三、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重庆劳动保障》2006,(4):3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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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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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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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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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铁道行业原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已于1998年9月全部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但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当时未列入移交范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铁道行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行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铁道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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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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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簟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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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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