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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概念与分类 在贸易纠纷中,“瑕疵”是最常用的字眼。瑕疵可作不同的分类:从瑕疵是否存在于货物的物理状况本身,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前者是指标的物本身与合同不符或不具备标的物所应有的品质;后者则指标的物的权利不完整,存在着被追索的可能。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的,便构成瑕疵给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对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进行的国际贸易中的瑕疵给付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2.
在介绍中国某公司一笔货物进口业务实例基础上,本文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析了案例中买方损害赔偿要求的合理性问题。分析结果认为:第一,在卖方未能向买方提供开证所需必要信息而使得买方未能开证的情况下,买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第二,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损害赔偿额要求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3.
一、案情简介某年5月,中国某公司(卖方)与欧洲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向其销售大豆。合同中约定货物数量为900公吨,当年7、8、9月分别装运约300公吨。贸易术语采用CIF ROTTERDAM,结算方式为即期信用证。该批商品主要用途是榨油,合同对商品品质的规定为“含油量不低于17.8%,含水量不高于13.2%”。另外,合同中还约定本合同受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以跟单信用证付款。根据信用证的规定 ,卖方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银行必须付款 ,银行的付款义务是绝对的。银行接受单据后 ,买方对于和开证指示相符的单据也必须接受并向银行进行偿付。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不影响买方在合同中的权利 ,如买方未收到货物或货物存在品质瑕疵 ,买方可以向卖方提起违反合同诉讼 ,即买方可行使其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如经过检验发现其与合同的要求不符 ,买方并不丧失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如果…  相似文献   

5.
案例回放 根据2006年11月8日由作为卖方的原告的南京某造船厂和某国际贸易公司(“卖方”)与作为买方的被告某油运公司(“买方”)签署的造船合同(“造船合同”).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一艘船壳编号为TS0609的船舶(“船舶”)。造船合同由标准的造船条款组成,其中包括以下条款:  相似文献   

6.
某国家级机械进出口公司和莱省级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称"买方")与西班牙某公司(以下称"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买方以由西班牙莱信贷基金(以下称"信贷方")提供出口信贷的形式向卖方购买了一套机床和热处理设备(以下称"设备"),设备的最终用户为某齿轮厂(以下称"用户")。合同签订后,买方与信贷方签订了信贷协议,卖方按合同约定把设备运到了用户所在地。但是在卖方安装、调试设备的过程中,该设备的各种调试数据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标准,一拖就拖了数年。用户最后找到了本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卖方与用户之间欠拖不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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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5年 5片 ,国内某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 )与德国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达成一笔交易 ,向其出口一批货物 ,贸易术语采用 ClF汉堡 (INCOTERMS 2000).合同中约定 ,货物装于木箱之中 ,并且要求卖方对木制包装进行严格的熏蒸处理 ,并提供熏蒸证书 ,然后装于集装箱中以海运的方式运往汉堡港.此外 ,该笔交易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卖方在 6月 15日前后备妥货物 ,委托一家货代公司办理熏蒸处理、报检、报关以及安排运输等有关事宜.卖方与我国内一家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条款订立了一份"一切险 "合同 ,货运公司在处理相关事宜之后 ,在约定的 6月底之前将货物装于 "胜利 "号海轮运往德国.卖方凭信用证规远的单据通过银行结算了货款.  相似文献   

8.
正一、案情介绍乌克兰某公司(卖方)与国内某公司(买方)于2012年1月19日(下文所涉日期均为2012年)签订一笔油籽买卖合同,合同相关要点是:(1)数量:5000公吨;(2)价格:USD267.00 Per M/T CIF Free Out China Port;(3)交货期:2012年2月1日-20日;(4)装船通知:卖方应在提单日后10天内,向买方发送装船通知;(5)不可抗力:若在装期截止前  相似文献   

9.
正一、案情概要中国A公司(卖方)与德国B公司(买方)于2011年5月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彩涂镀锌钢板10000公吨,单价每公吨1075美元CIF加里宁格勒,品质瑕疵率不超过5%。2011年8-9月装船,分两批装运,第一批6000公吨,第二批4000公吨。合同还规定:有关数量索赔,买方需在货到口岸卸货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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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以跟单信用证付款。例如,合同规定“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装运前45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合同中的该条款被称为“跟单信用证条款(documentarycreditclause)”。凭银行信用证付款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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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货后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出现下属情形 :买方收货后,发现包装是完好的,但包装内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买方将此情况告知卖方时,卖方却声称自己所交的货物与合同是相符的,使得买方有苦难言.在此我们建议买方:打开了其中的一个包装并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不宜再打开其它的包装,而应该立即申请当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然后及时向卖方发出不符的通知并提出自己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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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中叶,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船上交货并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这样一种变通的FOB合同,即卖方在装运港办理订舱、投保、垫付运费和保险费,  相似文献   

13.
在货物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常常会面临违约的风险。在违约的各种情形中,主动违约占了较大的比例。商事交易的直接目的就是获取最大的合同预期利益,合同签订后到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标的价格往往处在变化之中,如果价格上涨的幅度超过卖方违约的成本.则卖方可能选择主动提出违约而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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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固本 《中国海关》2005,(11):72-73
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通常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交货义务以后,卖方的责任就告终结了。但如果卖方的产品存在某种缺陷,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了伤害,需要追究什么责任呢?追究准的责任?怎么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15.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其对货物的补救是一项重要的补救措施。但是大部分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只是规定了履约期未满时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只有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履约期满后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当然为了维护买方的权益,卖方的这种补救权受到了各种限制,主要表现在:卖方原来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不符合合同的交付是可以接受的;卖方应该把补救的意图及时通知给买方。合理的理由可能存在于先前的商业往来、履约过程或者交易惯例以及缔约时的客观环境,补救权则可能包括对货物的调换或修理,而判断补救货物意图的通知是否及时也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值得我国合同法借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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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通则“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为主线,对EXW为货交买方、双方义务关系的多重判别标准、D组术语下卖方是否必须订立运输合同、D组术语下卖方支付的保险费可否转嫁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对通则关于双方义务的某些规定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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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再现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案例分析首先,是这个案例所涉及到的贸易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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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乙双方订有长期协议,其中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应在14天答复。如在14天内未作答复,则应视为卖方已接受订单。”2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的订单,订购1000打服装,直至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但买方不同意这项通知,并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则要求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此项权利?为什么? 答:按照双方协议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应视为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卖方不能履行1000打服装的交货义务,买方有权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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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约定条件把货物交与买方,所以,有关卖方交货的条款也是出口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最重要的是交货地点与交货方式,一般情况下,这是由合同所使用的价格术语决定的。例如,在C.I.F.合同下,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履行交货,是凭单履行交货,即象征性交货;在Ex-Ship合同下,卖方的交货地点在目的港,卖方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是实际交货。签订出口合同时,买卖双方只要约定好使用什么术语,就可依照该术语的通常惯例,推定卖方履行交货的地点和方式,构成合同的默示条件。因此,一般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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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及法律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旦卖方未能按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然而,基于诚信原则、鼓励交易与合同维持等精神,CISG赋予卖方在不履行时补救其履行的权利。但为维持买卖双方利益之平衡,CISG根据法定补救权与意定补救权之不同而分别设定了行使条件。在卖方补救不履行期间,买方有权中止履行对应义务,但不得行使与卖方补救权相悖之救济措施。补救期限内卖方未能补救违约的,买方可行使法律所规定之救济措施。补救期限内即使卖方已做出补救,也不影响买方就其所遭受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买方非法拒绝卖方补救时,买方丧失相应法律救济权利。当卖方补救权与买方合同解除权、实际履行请求权及宽限期通知制度相冲突时,哪一种权利优先应视法定补救权与意定补救权之不同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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