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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项规定对大多数企业税务处理都普遍适用。但是,由于行业性质不同,对其产品的宣传程度也不同.因而导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差异很大。有些产品的客户较少,需要的宣传较为集中.不需要做大量广告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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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效应可以增强品牌意识.宣扬商品特性,从而达到促进销售的目标。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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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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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作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的原则性规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2012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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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看似不受年限限制的“优惠”果真如此吗?而对于关联企业间通过分摊协议实现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转移扣除,其实务操作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本文将一一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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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00]84号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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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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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向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在线专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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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涛 《金融经济(湖南)》2009,(2)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由于工资薪金、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等项目经常发生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现象,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了企业税负,因此,做好事先的税务筹划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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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涛 《金融经济(湖南)》2009,(1):153-154
<正>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由于工资薪金、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等项目经常发生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现象,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了企业税负,因此,做好事先的税务筹划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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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对部分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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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对于这三个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比较大行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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