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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5)
京房地拆字[1999]第1124号法规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拆迁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我局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并予重新发布。本办法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1999年3月18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222号发布,根据1999年11月10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1124号修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现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现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第四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城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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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5)
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法规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困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建设重点工程的房屋拆迁.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拆除因城市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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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下述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申请进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拆许字(2007)第32号)。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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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1)
京建开[1999]336号[99]京房改办字第 106号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房地局、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商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环境治理和住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9] 77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搁置产权争议,先房改售房的原则,切实做好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包括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系统等)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建房的定义及范围 绕建房是指1973年──1986年期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投资、拨款,北京市组织统一建设、管理的,按国家投资指标(包括“三材”指标)划拨,由中央单位分配使用的住房。 中央单位的统建房,目前分别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房地局”)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房地局”)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管理。 二、关于统建房的出售问题 (一)统建房售房工作原则上以房管部门为主,原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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