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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将物业管理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术语"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数月之后,国务院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也随之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是何原因导致立法者修改一个早已为人们所熟知的法律术语?从物业管理的实际操作来看",管理规约"是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基本法",它能最集中、最全面、最深刻地体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并能有效规范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管理规约"对于物业管理而言十分重要,如非必要,立法者决不会轻易改变其名称。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从"业主公约"到"管理规约"绝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其背后蕴藏着更深的法律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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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等,一系列概念名称的更改颇为引人注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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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一般对物业管理的研究,主要是讨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由于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在物业管理中存在三方当事人: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即将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不仅明确物业公司的权责和利益,而且还涉及开发商。因此,对物业管理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1)业主委托开发商,开发商代理业主选择物业管理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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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等.一系列概念名称的更改颇为引人注目。[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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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髓《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物业管理没有国家行政法规的历史,也将我们学习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推向了高潮,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于我们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学习和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与积极作用。《物业管理条例》一个最鲜明的特点是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奠定了条例立法的理论基础。通过直接将发达国家已经运行了100多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融入条例之中,使《物业管理条例》与WTO规则,国际惯例接轨。尽管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找不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八个字,但条例的框架与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建筑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业主大会成员权,这些都直接融入到了条例中,体现了公平、合理、平等的立法精神。例如:1、业主权利义务。其实就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2、业主大会是作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业主委员会只是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授权并监督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就明确了业主大会是权利机关,而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机关;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确定,就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即业主持有的共用部分财产的份额比例确定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是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业主公约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组织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最基本的准则,自然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全体业主必须有义务遵守,4、业主大会有一般决定和特别决定,一般决定必须是由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到业主重大的,具体的利益的特别决定,如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维修基金筹集等都需要经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同时还应该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以真正领会和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为了让大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有更多的了解。在上期和本期《现代物业》上连载了我与曹阳先生《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论文,目前我们正在酝酿《三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文章。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文章能够使大家更好地领会《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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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以及随后修改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在目前的许多政府官员来看,似乎已经成为对中国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利器,起码就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博弈来讲,业主不再是势单力薄,而是可以手擎国家法律,依法维护自己权益。但是在乐观之中,还有多少隐患需要排除,还有哪些行为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或法律规范,政府在推进业主自治中又该发挥什么样的具体作用,仍旧是应该继续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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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与秩序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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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依照该条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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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咨询
提问(北京某小区业主):什么是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有哪些权利?
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解释.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第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第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概括起来说,它应该是业主的一个提议权,也就是说业主在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时候,有权利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第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这是一种建议权.提议权和建议权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提议权是提起一个程序,建议权是对于共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你提出一个明确的意见或者是一个明确的议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