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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规定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有效解决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缴纳做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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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祥 《财会研究(甘肃)》2011,(8):14-15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由于存在相关政策不明确、信息沟通不畅、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征管工作造成很多困难。文章通过剖析当前分支机构所得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原因.提出改进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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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萍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9):49-50
<正>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析如下。一、《办法》确定的主要内容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为: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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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近日出台了包括18项主要内容的一揽子加快推进沿海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如到我省沿海从事港口码头、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项目投资的,从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全部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凡本省高新技术企业来沿海地区投资兴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效期限内可直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在本省内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如将总部设在沿海地区,可对企业进行汇总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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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这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属于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应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企业已申报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申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笔者拟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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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建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两头征税现象,于2010年1月下发了《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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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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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日起,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中,规定了“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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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安企业纳税风险
1.行业特点给管理带来难度。建安企业具有经营分布点多、线长的特点,纳税环境复杂多变,给税务风险管理增加了难度。多数大型建安企业都跨省(市)经营,在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来,许多单位纷纷注册成立了二级分支机构,加上招投标时为了满足当地建设部门要求而设立的经营机构,使企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而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差异很大,这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系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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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因总分部所在地不同而可能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本文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分析如何用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在分支机构间合理分配资源,最终降低集团总体税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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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因总分部所在地不同而可能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本文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分析如何用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在分支机构间合理分配资源,最终降低集团总体税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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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慧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10)
视同销售收入是一个税收概念,指对于一项交易,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这种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纳税度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该种收入明细表中包括三部分内容:(1)非货币资产视同销售收入;(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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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主体辨析
学费、住宿费是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高校学费、住宿费是否存在纳税义务,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一些人认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企业,而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因此高校根本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