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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禁止就业歧视立法是对劳动者就业平等和职业发展全部过程的法律规范。随着不同时期、不同向度社会问题的出现及其解决,禁止就业歧视立法表现为以就业权(工作权)为主导,以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障权、劳动福利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团结权)、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为主要特征的综合性权利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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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蕾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31):152-153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基础和前提,农民工群体的平等就业权有着特殊的内涵和充分的法理依据。但当前农民工的这一基本人权严重缺失,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立法缺陷、政府缺位、司法救济途径不畅等方面。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路径选择:彻底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制订反就业歧视单行法;强化劳动监察并设置反就业歧视专业机构;加大就业歧视司法救济力度;实现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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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就业问题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就业中不平等的现象极为常见.各种歧视问题很大程度地阻碍着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正因如此,对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救济显得尤为重要。平等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平等就业权是平等权的一种,是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平等权和劳动就业权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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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孩政策下女性劳动权益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通过提出建立女性生育成本分摊机制、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三个方面的保护对策,以期切实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提高女性生育意愿,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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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磊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1)
就业歧视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严重侵害。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的广泛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对就业歧视目前在我国欠缺完善的立法规制和司法救济。在立法上明确就业歧视的涵义并确立其判断规则,并赋予被歧视者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是反就业歧视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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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岱光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10,(12)
构建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制度将是劳动者就业权不受侵害的保障,特别应把提起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明确规定为消除就业歧视专门机构的一项法定权利和义务。文章探讨了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中的救济机制问题,指出要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就应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特别强调该法中的救济机制,建议实行并提倡公益诉讼、实行举证责任移转,针对具体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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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岱光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10,(8):78-79
构建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制度将是劳动者就业权不受侵害的保障,特别应把提起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明确规定为消除就业歧视专门机构的一项法定权利和义务.文章探讨了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中的救济机制问题,指出要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就应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特别强调该法中的救济机制,建议实行并提倡公益诉讼、实行举证责任移转,针对具体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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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歧视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普遍缺乏公平就业和反就业歧视的意识。建立以平等、公平为基础的反就业歧视社会意识和文化,从以人为本的人权观和价值观出发,消除就业歧视的思想根源,是最终实现真正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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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违反平等原则,侵犯了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扭曲了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进行分析,对就业歧视进行相关理论探讨,借鉴美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经验,提出我国反就业歧视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2.
本文在阐释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现状的基础上,从社会、企业及女性多个主体出发,分析了女性就业歧视存在和恶化的原因;最后,文章指出应从促进产业机构升级、加强执法力度、完善女性生育保险等方面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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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是妇女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妇车生存权的基础,也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前提条件。完善我国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现行法律制度,加强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镥蛹甘户,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增加适合妇女就业的岗位,积极鼓励妇女自主创业等途径,实现妇女平等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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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违反平等原则侵犯了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扭曲了人力资源配制.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身材相貌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乙肝歧视、血型歧视等等现象已成蔓延之势,使得原本就已经很严峻的就业形势更加复杂化,不断演变成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使弱势群体陷入严峻的生存困境,社会就业压力非常严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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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求职受到不公平待遇,侵害了大学生公平竞争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其心理上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愈合的。就业歧视是高校扩招政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的经营意识催生的结果。就业歧视必然带来社会的正义问题,因为它违反了法治原则,是一种就业机会的不平等,腐蚀了政治系统合法性的基础,侵犯了基本的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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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女性员工多支出一些成本是很正常的事。用人单位不能只追求经济效益,规避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尽管该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女性就业进行歧视,然而,职场上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依然存在。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女性工作后,特别是处于婚育年龄的女性,会因为怀孕、生育影响工作,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避免"性别亏损",就成了这些用人单位掩盖对女性就业歧视的借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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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求职受到不公平待遇,侵害了大学生公平竞争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其心理上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愈合的。就业歧视是高校扩招政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的经营意识催生的结果。就业歧视必然带来社会的正义问题,因为它违反了法治原则,是一种就业机会的不平等,腐蚀了政治系统合法性的基础,侵犯了基本的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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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不平等观念涉及到男女之间的分工、能力、婚姻及家庭角色等多个方面,是影响女性就业和劳动绩效的根源性因素。本文采用CGSS2017数据,从个体、地区、“重要他人”三个层面检验了5种典型的性别不平等观念对女性就业的影响,研究发现:女性对性别不平等的分工观念、能力观念、婚姻观念、性别角色观念的认同程度越高,地区层面性别不平等观念越盛行,不仅显著降低了女性就业参与,还对女性受雇于固定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和全职就业产生差异化的负面影响,导致女性收入越低。通过稳健性检验和采用“三八红旗手”占比作为工具变量估计表明,性别不平等观念对女性就业参与和收入产生负面影响的结论仍然稳健。性别不平等观念对农村女性非农就业和收入的负面影响更加普遍。教育人力资本在性别不平等观念与女性就业参与之间产生正向调节作用,间接弱化了性别不平等观念对女性就业参与的约束。家庭中作为女性“重要他人”的丈夫对性别不平等观念认可度越高,大男子主义越强,同样会抑制女性就业参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