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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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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建 《经济研究导刊》2010,(20):142-143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起诉请求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它将应当分属公司内外的两个法律关系进行了杂糅,其后果是该条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基本法理。在责任层面上,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由于其行为导致公司资本不实,因此应当与公司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经履行了出资责任的其他发起人而言,不应当使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当根据公司的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使其在出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2.
<正> ●《公司法》总则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主要是规定本法的一些重要的、原则性的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公司的法律地位等。因此,有关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不是在《公司法》总则中进行规定的,而是后面的具体条文中加以规定。但是,由于总则是《公司法》的总纲性规定,所以也对公司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公司法》总则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规定  相似文献   

3.
隐名股东身分法律确认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睢晓鹏 《经济论坛》2009,(11):131-133
股东身份是公司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之理论学说观点各异,使得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冲突,在理论上厘清涉及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三种法律关系,也许可以为隐名股东身份确认提供一些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九)经纬我国公司法规定了那些主要内容?我国《公司法》共11章,全文230条,主要内容有:第一,制定《公司法》的目的。制定《公司法》的目的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罗云力 《经济师》2006,(10):79-80
文章就如何理解和适用新《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通过比较国外立法,并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法律条款,也是今后寻求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不可否认,公司管理者、股东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对落实公司社会责任至关重要,但要真正将公司社会责任落到实处,还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新近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无疑是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具体内容上规定了诸多股东享有的权利及保护股东权的措施。然而,由于我国在公司法方面理论和实践的长期滞后,使得该法对股东权的保护并不周全,实践中损害股东权的事件也屡有发生,对我国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一,加强股东权的法律保护是现代社会权利本位思想的必然要求。以“权利本位”代替“义务本位”,是现代法制观念的重要进步。私法色彩浓厚的公司法,理应把股东权的保护放在首位,唯如此,方能使股东…  相似文献   

8.
公司资本由股东出资组成,股东负有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若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或公司内部规定,即构成瑕疵出资,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类型.股东瑕疵出资对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均会造成损害.我国公司法对此有部分规定,但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对瑕疵出资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一体系上的构建.  相似文献   

9.
路卫军  张宝光 《经济论坛》2001,(9):39-39,45
我国《公司法》中对负责公司的董事会以及董事的义务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极其重要的董事善管义务,《公司法》中却缺乏相应的规范。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对《公司法》做了修订,但主要是针对国有独资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修改,而对董事善管义务却未涉及。因此,为维护投资者权益,实现资产增值,有必要对这一义务进行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10.
陈尧 《经济论坛》2007,(3):135-137
一、目前的几种观点 1.无限责任观。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国际会计准则(IAS)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规定,“在参加合并的子公司中,应当归属少数股东方面的亏损,有可能大于子公司产权中的少数股权。这类超额亏损和如何归属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少数股东应当遵照规定的义务弥补并且有能力弥补的部分之外,均应当冲减多数股权。如果子公司此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权所吸收的少数股东份内亏损补齐之前,所有的这类利润应当分归多数股权。”  相似文献   

11.
吴蓉 《发展研究》2009,(7):89-91
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是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2008年5月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做了以下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但从此类诉讼的本质入手,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仍有探讨的余地。笔者认为:公司解散之诉中应以其他股东为被告,将公司作为第三人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2.
股份公司的类型有多种,但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主要就两种:一种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种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付。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的公司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一)股东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限制,世界各国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一般上限为30至50人,下限为2人以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2入以上,50人以…  相似文献   

13.
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使立法层面上虚假出资罪的去与留成为一个热议的话题。我们应当看到,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变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等规定并没有免除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义务,虚假出资行为将仍然存在,而且可能会因为企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变得更加泛滥,虚假出资行为妨害公司出资管理秩序、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社会危害仍不容忽视。尽管虚假出资罪入罪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危害性程度发生了变化,但是虚假出资罪尚有存在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对我国公司股东权保护制度的反思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巫文勇 《经济师》2005,(2):60-61
自 1 994年 7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至今已经整 1 0年 ,限于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立法经验 ,公司法律制度对股东权的规定存在许多缺陷与问题。随着公司法制理论的深入与完善和公司制实践经验的丰富 ,有关股东权保护问题已日渐突出。文章在论述现行《公司法》对股东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基础上 ,提出了一些修订与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除了专属于董事会的管理公司的权力外,在某些情形下,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将《公司法》中本属股东会的权力转让给董事会.但是,有些权力即使股东会已经授予董事会,也应当视为二者共享此项权力,且股东会决议具有优先性.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但其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公司的权力,故此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  相似文献   

16.
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票据立法及传统票据法理论一般认为,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经谨慎审查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持票人身份证件,付款后便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2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却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所规定的“重大过失”,如给有关票据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显然,这两之间存在冲突,其实质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同的审查义务标准之间的冲突。本通过一典型案例分析,探讨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具有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负有注意义务,并借鉴了国外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把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股东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的制度写进法条。但是,无论是对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还是违反该义务的具体表现、抗辩事由等,法律都未予以明确规定。以美国法院的一则判案为例,借以将在美国与股东派生诉讼形影相伴的经营判断规则作以探讨,建议我国在未来的有关董事注意义务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将经营判断规则纳入考量范围,使其审判依据更为全面,审判结果更为公正。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并没有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本文试着对隐名股东股东进行界定,并对其资格的确认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19.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后,股东必须实际出资到位。逾期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被诉请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股东未在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内,及时缴纳出资,应该承担股东收益权利被限制、被限制或取消股东资格、承担出资欺诈责任等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0.
凌萍萍  李婷 《经济导刊》2009,(12):82-83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出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决定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这个规定表明,公司意志的形成与自然人意志的形成具有程序上的区别。当自然人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时,他就成为法人的决策机构,其基于个人意志作出的决定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意志,也可能是公司的行为意志,这是由于自然人在一人公司中的双重身份而形成的,一方面,他作为单位整体的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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