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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海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5,(3):41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是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也就是一种即时处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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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除了少数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不需经立案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大多数案件均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立案。立案程序是案件办理的第一步,其他诸如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处罚执行等程序,都是在立案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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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条例》规定,工商所在个体管理、集市管理,或是法律赋于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简称《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商所办案的职权,一是对符合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可以即时处罚;二是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二十一条)。笔者理解,对有独立办案条件和能力的工商所,其上级机关可以授权(不是委托)以工商所名义按照普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法人及其它组织处以一仟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这意味着工商所今后对公民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将会大量增加。因此以工商所名义按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的审核,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根据《程序规定》按普通程序的处罚案件必须审核。不能简单地用处罚额度界定审核范围,这样低于标准的处罚案件的审核会处于空白,也不能片面认为工商所除按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统由县局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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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中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这是执法检查工作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执法实践表明,依照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简单的“没收产品”、“监督销毁”的处分也可以通过现场处罚的程序予以解决。如,对于那些数量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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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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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明确的划分和界定.对于其中的简易程序,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看法不尽相同,一部分人认为,简易程序的规定,使不少案件的处罚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实施了;更多的人则认为,简易程度只是行政处罚过程的省略,工作环节的减少,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笔者同意后一种看法,其理由有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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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现发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97年11月17日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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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7):47
2005年9月26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县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某日用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化妆品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县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没收违法产品36箱;处以货值金额5000元80%的罚款,共计4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在多次电话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县局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简称《告知书》)未果情况下,执法人员于2005年10月15日到该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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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赵先生在装修自家住宅时,在承重墙上另开了一个门,物业公司发现后,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当赵先生提出异议时,物业公司以“业主行为守则”有规定为由辩解,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不享有行政处罚权。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受行政机关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其无权对赵某进行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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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技术监督》1997,(7)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无效。 一、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履行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 解释: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其他行政机关不是执法主体。2、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必须合法,同时是已公开的法律、法规或使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处罚。3、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合法。如按法定要求实行一般程序审理的,却采用了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时,没有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或者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申诉、申辩、申请听证、复议或起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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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Z1)
行政处罚法广义上的行政处罚法是对现他行政处罚没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法律规范;狭义上的行政处罚法单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常所称的行政处罚法,是指后者。行政处罚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由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并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其法定职权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特征表现为: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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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对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其实质是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了解《行政处罚法》是十分必要的,假如你偶尔接到一张行政处罚通知书后,你该怎么办,你必须知晓以下几点:一、这一处罚是否合法,有何依据?如果不合法,你将通过何种方法和途径保护你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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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先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的这个法定程序之所以只适用于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是因为前者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其影响也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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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依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同时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公民享有如下权利: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后,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公民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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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利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2):34-37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工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的内容之一,正确适用法律对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减轻行政处罚,既是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保护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但在实际执法中,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经常被行政执法人员忽视或滥用,从而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性。下面,笔者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处罚实践,就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略陈管见,以期裨益于工商行政处罚的理论和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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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凯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3):54-55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途径和保障。从执行的主体看,行政处罚的执行可以分为: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执行的方式看,行政处罚的执行可以分为:当场收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专门机构收缴。《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将对工商执法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涉及许多疑难问题,笔者拟对其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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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5):22-25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分八章六十五条,包括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等,其施行之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现将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