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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2.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方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61号)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由此可以判断税收优惠的规范性对于IPO企业相当重要,本文重点分析IPO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及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情况,从而得出以下结论:外资资金出资不到位,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时根据不同情况需补税或不补缴;外资企业在经营不满十年时即转为内资企业时企业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当期损益。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第八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同时,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一定的免征、减征待遇,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则给予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相似文献   

4.
自2008年1月1日起,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一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原外资税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在税收法律基本要素、收入、成本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就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期注意的一些事项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5.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6.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误区辨析》一文通过深入分析《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87]财税字第008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主席令[1991]第85号)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前者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不仅有利于澄清由于两者的非一致性导致的基层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误区,而且有利于纳税人正确理解运用相关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税法实施细则》的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退税额=再投资额 (1-原  相似文献   

8.
《中国税务》2010,(4):43-4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9]8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9.
按照我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按投资地域或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优惠,如在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5%;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予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等等。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制定的某些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利于企业展开公平竞争。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使"三资"企业在我国实际享受着税收上的"超国民待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税法取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于新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诸多的变化,现将其主要变化加以分析说明。  相似文献   

11.
殷官林 《上海会计》1999,(12):44-44
(一)再投资退税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也是外国投资者在其投资的企业减免税期满,开始进入征税期时关心的一项政策。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这条规定应理解为:1.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企业…  相似文献   

12.
《税收征纳》2007,(7):I0014-I0015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行业分类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加工及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建设项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下面就我局所辖注册期自2002年4月至200  相似文献   

14.
《涉外税务》2002年第2期刊登了南京市国税局涉外分局何建堂同志关于《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章,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中的有关规定进……  相似文献   

15.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现了两法合并,但税法规定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在申请在2008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不能搭上税收优惠的“末班车”,能不能享受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过渡性优惠?对于相关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予以了明确,纳税人应高度关注,准确把握过渡性优惠的有关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二简称“原法”)随之失效。新法共分“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八章六十条,比较原两个企业所得税法,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新法的贯彻实施,我们必须认真地全面地学习解读。[第一段]  相似文献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相似文献   

18.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也将同时废止。与《旧外企所得税法》相比,《企业所得税法》在一些重要概念上与各国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9.
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鉴于新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与现行税法有诸多不同.现将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解析如下:[第一段]  相似文献   

20.
杨育辉 《涉外税务》2002,(12):64-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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