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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地拆字[1999]第1124号法规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拆迁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我局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并予重新发布。本办法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1999年3月18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222号发布,根据1999年11月10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1124号修改)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现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现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第四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城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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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住房困难户(含自建房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作了规定。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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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促进拆迁行风建设,我局对《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针对本市近年拆迁行业存在的问题,对拆迁单位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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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价局: 为规范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结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非住宅拆迁作价区位价格及各类调整系数表(表1-表3)附件2:京非住宅用途说明表(表4)附件3:北京市市区非住宅区类划分说明附件4:北京市市区非住宅区类分布图(略)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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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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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拆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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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3,(8):114-116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予以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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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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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保障城市危旧房改造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标准租私房拆迁问题,保护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拆迁办法》)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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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现将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启用。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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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 为了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开展,加强土地权属管理,规范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现就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上地使用证的衔接问题 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增设收取土地登记件的业务。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向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地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房改后上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二、关于上地使用权的年限问题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分户土地证书中用地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房屋的使用期限。上市后的出让年限为登记期日的房屋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具体房屋使用年限,可依据《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市字[1999]第 1077号)确定。对 1970年 1月 1日以前的旧平房.暂不填写使用期限。 三、关于用地的分宗问题 一宗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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