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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代理机构是档案管理的主体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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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档案实务“六注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谈起政府采购档案工作,在不少人看来,似于是小题大做,但从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量事实看,一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被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时,常因找不到政府采购档案资料,或者即使找到档案,却是资料不详、不完整,拿不上“台面”,以致于有理变成了无理……。此时方知自己疏忽了政府采购档案工作,悔恨不已。为此,本文试就政府采购档案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一些事项,发表一些浅见。[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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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除了单一来源方式之外,其他采购方式有效供应商不应少于三家。这一规定在县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中遇到了相当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频繁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常常使采购活动陷入窘境。在采购项目不可取消的情况下,要么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要么采购人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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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要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精细化管理是科学管理之父泰勒1911年提出的企业科学管理思想。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科学管理理念和文化,它的基本特征是注重细节,追求最佳。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是运用企业精细化管理原理,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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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规模从迅速增长到增幅缓慢,从追求采购数量到重视采购质量,采购活动越来越规范.本文阐述了采购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分析了在采购活动中容易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提供了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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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已颁布了三年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已正式施行了近一年,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目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明目张胆地指定品牌采购的现象确实有所收敛,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大多数政府采购官方网站已经没有了公务用车的采购信息,虽然经过多年的不断规范,定牌采购现象在我国依然还是比较普遍,定牌采购在我国依然屡禁不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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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政府采购制度日益完善,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管理日趋规范.采购效率和采购效益显著提高,节约了财政资金,促进了廉政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但是,政府采购工作作为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它的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县(区)级政府采购工作由于受人员素质、财力保障、采购经验等因素的制约,问题更加突出,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和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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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依据。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一直未涉及县区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原则和标准。廊坊市辖区内只有三河市和永清县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其他县(市、区)只成立采购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既是管理者又是执行者,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对各县采购工作调研,笔者认为廊坊市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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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档案是重要的采购资源,是采购活动的全程书面见证,具有客观性、实证性与反腐倡廉的强大功能,是采购活动经验教训总结、采购效能分析、置疑投诉案件处理等最为原始的资料。《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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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几年来,政府采购的范围、规模不断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取得的效果越来越明显。但在政府采购目录内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单位自行采购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对于这类问题没有确切的依据进行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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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虽在省级办理,但在全国通用”。“采购代理资格”是财政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为有关采购或招标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而实施的一种资格“许可”。在《资格认定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可虽然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决定,但因其标准是统一的,且只有一个,因而,其法律效应在全国通用。因此,凡有关单位符合相关规定,获得了“许可”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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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领域易产生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环节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项目委托、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项目履约等多个环节及采购人、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多方当事人,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任何一个环节不按规则办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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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项目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对象之一。目前,从保定市以及全国各地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看,采购对象仍然是以“货物类和工程类(网络建设)为主,许多服务类项目还未完全实行政府采购。当前纳入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项目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总体结构不合理、采购范围窄、项目评标难等问题。分析服务类政府采购的现状,探索其对策;把握工作重点,制定较为科学的评标方法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摆在各级政府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面前的实际问题。现通过撰写此文与全国各省、市政府采购同行共同商榷,以促进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开展和评标方法的完善与进步。[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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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和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的不断推广,专用设备也正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据统计,2002年全国专用设备的采购金额为114.53亿元,占总采购金额的11.34%。面对日益增多的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何正确认识专用设备的采购特点,规范组织专用设备的采购?即使委托给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如何从政府采购的角度规范其采购行为?这些都是采购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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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四年以来,政府采购规模逐步扩大,采购项目也逐渐增多,为节约财政性资金,促进廉政建设等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一些单位对《政府采购法》的认识不足,加上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着一些缺陷,使政府采购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