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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石家庄市部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当事人使用2吨以下外籍货车在石家庄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些车辆均来自同一省市且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据了解,这些货车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企业或单位购置,主要运输自有货物,同时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些车主在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时,被告知,依据当地地方性法规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2吨以下自有货车运输自有普通货物不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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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中,有的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栏为“非营运”.如何处理是千差万别,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道路运输条倒》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入拟投A运输车辆的法定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斑当依法配发道路运输证;有的遵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申请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前,将申请人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作为前置条件;也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此类阎题,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入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到公安机关变更拟投入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符合规定盾配发道路运输证,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条件的有关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提醒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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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最近,我们在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时,查获两辆旅游客运包车,其线路两端都不在车籍所在地,这违反了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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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认真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应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县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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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9,(4):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长期以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车”、私家车一直是影响客运秩序和安全的隐患,我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专项整顿。众所周知,此类车辆取证难、处理难,对已取得违法运输证据的车辆,如果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处理,只适用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在具体操作中最少要处3万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