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21 毫秒
1.
2.
3.
《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目前,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赔付标准为4万元。 相似文献
4.
5.
6.
7.
8.
9.
10.
《中国道路运输》2012,(9):29-29
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栏板式运输车辆车厢内加装尺寸(长、宽)与车辆厢内尺寸(长、宽)相同的封闭式货箱(未拆除车辆栏板,用螺丝固定在车辆厢板上,可拆卸),将普货栏板式运输车辆作为厢式货车用来运输大型汽车零部件。我们对以上行为有以下三种不同处理观点:一是认为此种行为擅自改变了车辆类型,私装货厢,将普通栏板式运输车辆改为厢式运输车辆,应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规定处罚。二是认为此种行为擅自加高了车辆外廓尺寸.应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三是认为车辆并未拆除栏板,货箱作为载运货物的基本货品单元且尺寸(长、宽)未超出车厢内空间,同时可以自由拆卸,不应认定为擅自改装,应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以上观点哪个正确? 相似文献
11.
《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12.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存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 相似文献
14.
《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第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明确了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时应尽告知义务(以下简称终止告知义务)。如果客运经营者不履行终止告知义务,根据《道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终止告知义务,而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言,如何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依法严格贯彻这一规定则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笔者就《道条》第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Q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极个别客运车主私自提高票价。修订后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相似文献
19.
《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