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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2日18时许,杨某驾驶车主刘某的大型货车沿省道227线行驶。在超车时与骑自行车的村民马某相撞,致其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管部门认定杨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因协商未果,马某的亲属遂将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刘某和肇事司机杨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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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刘某化名王涛,到广州市某汽车修理厂打工,很快熟悉了“工作”环境。没过多久,刘某便按照之前的谋划,趁工作之便“拿”到了汽车钥匙,将车主寄放在修理厂的一辆小汽车开回了湖北老家,伪造车辆相关资料并假冒车主,找到寄卖行顺利销赃,卖得5万多元的赃款。做贼心虚的刘某在家里呆了一段时间,没听到什么风声,便回到广州,寻找机会再次上演“无间道”。2005年1月,刘某用同样的手法,将车主送来清洗的一辆小汽车再次以5万多元卖给了寄卖行。两次”卧底”让刘某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便回到家乡开了一间汽车美容用品超市。但开店赚钱毕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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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北京市民刘先生摇号中签获得购车资格,但由于自己不急于购车,便将购车指标转借给周先生。2013年8月11日,周先生驾驶该车在某路口转弯时,将正从人行横道步行通过路口的党女士撞倒。经交管部门认定,周先生负全部责任。随后,党女士多次就医,并花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7.2万余元,期间周先生曾赔偿过党女士4.5万元,但就具体后续赔偿数额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党女士得知周先生并非车辆登记车主,遂要求登记车主刘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先生表示自己只是登记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周先生,故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党女士将周、刘二人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2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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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开始,在山东省淄博市境内所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买车,均可在现场办结所有手续,即便是从外地来的车主也不需要专门跑到车管所办理档案转出手续了。淄博市从2002年起相继在张店区和桓台县设立了三家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为方便群众,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分别在三家市场派驻民警现场办公,办理机动车检验和转移登记手续,目前日平均办理车辆转移登记150次。民警发现,虽然淄博市内转移登记的车辆在市场内就可办结全部手续,但转往外地的车辆要由车主自己提取档案,然后携带档案到转入地登记,车主多跑腿耽搁时间不说,还容易遗失档案。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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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各地普遍存在个人或单位转让车辆不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现象。这些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车辆所有权人?如何判定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一种是只要查明车辆买卖未过户,一律列原车主为案件当事人,由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把直接责任人(即驾驶员)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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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外挂是指一些车主尤其是货运车主,将车辆转到税费低的省份注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后,回到居住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据统计,到2005年底,浙江全省外挂货车有44000余辆,超过20万个吨位。在全省营运货车和总吨位数中,所占比例超过16%和22%,年损失税费超过7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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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浙江省金华市驾驶人李某刚买了三个月的新车遭遇爆胎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车主需自行承担实际损失与保险公司理赔金之间的巨额差价。车主一怒之下,将汽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30万元。虽然这个案件涉案金额不算巨大,但是从车主状告厂家的举动可以看出一个一直得不到重视的问题:那就是在车辆爆胎事故的处理中,车主一直处于很无奈的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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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李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行驶中与一辆对面驶来的公交大客车相撞,李某车上的乘车人曹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所驾车的登记车主是马某。因此,曹某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马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马某辩称自己的身份证早在几年前就已丢失,自己并没有进行过车辆登记,不是肇事车车主;李某承认自己是用捡来的马某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并进行了登记。法院认定马某并非肇事车车主,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判令李某赔偿曹某医疗费5万余元。曹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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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13,(11):21
正判刑近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两名暴力冲卡偷逃通行费的车主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刘某有期徒刑11个月和9个月,并追回逃漏的车辆通行费2.9万余元。据悉,这是甘肃省首次对高速公路暴力冲卡车主判刑。2011年8月17日和9月12日,韩某两次指使刘某等人在古永高速公路丰乐收费站和黄羊收费站,剪断冲卡护栏上的拦车铁链,阻拦收费站工作人员拦截逃费车辆,致使9辆六轴半挂货车强行冲卡后逃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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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设立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度。随着经济活动的增加,社会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给证明车辆合法行驶的机动车行驶证,赋予了财产所有权的证明作用。这种做法,既不规范,也缺乏法律依据,难以保障经济活动中当事双方的权益。因此,迫切需要设置一种证明机动车所有权的文件。为了适应社会上的这种需求,《登记办法》中规定,除了核发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外,又增发了《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车主保管。登记证书在新车注册时发放,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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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艾某驾车沿梨温高速公路由江西省上饶市往南昌市方向行驶时与前方货车相撞,造成艾某车上乘员姚某受伤,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6383.63元,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姚某索赔未果,便将艾某和车辆登记车主江西省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者赔偿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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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车主认为只要车辆投保了“全险”,便没有了后顾之忧: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车辆损失。事实上,车险市场从来就不存在甚至将来也不可能产生所谓的“全险”。这一似是而非的概念,不过是车险销售人员为吸引客户而杜撰出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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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4日,浙江省新昌县运管所查获一辆长期在当地从事货运经营而未在浙江省缴纳规费的外地货车,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浙江道条》)有关规定,开出了浙江省第一张驻点经营罚单。1月6日,绍兴市越城区一位车主来到绍兴市运管处,正式办理了驻点经营登记手续,这是《浙江道条》实施后该市办理的首例外省驻点经营登记车辆。1月11日,诸暨市运管所依法对3辆外省籍货车进行了行政处罚,当天又有2位江西籍货车车主到该所办理了车辆转籍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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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车挂靠经营的基本特性
客车挂靠经营是全同道路客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客车挂靠经营是指客运企业出租客运班线经营权,由车主自行出资购车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挂靠经营具有以下特征:在车辆产权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属于挂靠车主所有,但车辆有关证照登记仍为运输企业;在客运线路经营权所有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大多为运输企业所有;在司乘人员与运输企业的劳动关系上,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司乘人员不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