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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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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道路运输》2012,(1):36-36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我们所处于盟所在地(地区),周边旗县没有旅游汽车公司,周边旗县所有旅游用车全部到我市包车,起讫地均不在我市,我市能否发包车客运标志牌,如发包车客运标志牌起讫地怎样填写才是规范的?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2005,(10):36-36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请问,这里所称的许可证件应该如何理解?它是否应该包括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含加班与包车)、线路审批副卡、从业资格证?  相似文献   

3.
《中国道路运输》2009,(1):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近期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但是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车辆有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有从业资格证。请问,旅游客运包车没有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包车客运的,该怎么处理?  相似文献   

4.
近日,《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在泸州顺利召开。会议主要聚焦修订草案对旅游包车经批准可在车籍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的规定、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累计记分制度的规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汽车客运的有关规定、租赁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议题试听证,并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其他内容的意见。  相似文献   

5.
《道路交通管理》2005,(7):32-40
(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  相似文献   

6.
《中国道路运输》2009,(6):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监督检查某省客运公司省际客运临时加班车辆时,发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核发的是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且无包车票或包车合同,并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行,而不是按规定核发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请问这种做法对不对?  相似文献   

7.
《中国道路运输》2013,(1):32-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客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中国道路运输》2012,(5):36-36
我市海南汽车运输公司万宁分公司(该公司具有包车客运资格)有一辆县际班车,在三八节未办理包车手续被某单位包车到外市县旅游,被交通执法查处。按《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县际班车是不能从事包车客运的,我们想了解一下这种行为是属于未经许可的行为还是属于超范围经营行为?应该如何处罚?  相似文献   

9.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包车客运必须持有包车合同、包车客票,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经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但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很多包车违反包车规定,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   

10.
来信答复     
《中国道路运输》2020,(4):37-38
班线车能否转包车.车辆营运证原经营范围为班车客运,能不能同时增加包车客运范围?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相似文献   

11.
《中国道路运输》2008,(8):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此条款中“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规定,我们有两种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2.
《中国道路运输》2006,(7):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是广西宜州市运管局的一名员工,请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我们可不可以理解为从甲地到丁地,必须跨过乙、丙两地以上行政区域的客运经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反之,跨一个县级或含2个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域的客运经营可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09,(2):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7月23日发布《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在原《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相似文献   

14.
《交通财会》2009,(3):90-9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二、第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  相似文献   

15.
《中国道路运输》2007,(3):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是一名基层运管人员,最近在参加运管人员业务培训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企业章程文本,而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指出,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白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认为,  相似文献   

16.
四川宜宾某运输公司某客运班车核定客运线路为四川江安至广东东莞。2004年8月儿日下午,该车从广东东莞坂田车站始发。发车时车上有39名旅客,其中有37人是坂田车站要求该车载往四川仁寿、井研、眉山的,三地在核定线路(站点)以外。该车行至仁寿县时,被当地运管人员查获。经调查取证,车上37名旅客分别持有由广东东莞坂田车站出售的东莞一江安的车票。由于该车无坂田至仁寿的客运线路牌,运管人员认为该车有不按核定线路运行的违规嫌疑。在掌握基本案情后,认定该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第三款(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运管人员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做出了罚款5万元的决定。  相似文献   

17.
《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18.
行管     
《中国道路运输》2012,(12):87-89
山东推行道路客运班线招投标改革 近年来.为使行政许可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启动道路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改革,制定出台《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增、经营期限到期或原经营者不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跨市以上班车、包车客运.符合条件的都要通过服务质量捐投标确定经赞主体。每年年末通过汇总各市拟发展新增及更新运力发展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的运力发展规划,  相似文献   

19.
《中国道路运输》2007,(11):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辖区个别客运班车经营者擅自将行驶证从原车行过户到公交公司(公交公司没有该线路经营权),道路运输证还标明是原车行,经营业户仍继续在原线路上营运。我们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另一种认为应取消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哪种处罚更妥当?答复为盼。[第一段]  相似文献   

20.
《中国道路运输》2009,(3):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某客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7月31日,在审批新增客运班线时,不知是否应将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许可至2010年7月31日。如果是,许可的客运班线的经营权不到4年,那么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的规定。希望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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