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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Q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极个别客运车主私自提高票价。修订后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相似文献   

2.
《交通财会》2009,(3):90-9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二、第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  相似文献   

3.
为道路客运车辆投保,法规以及规章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相似文献   

4.
《中国道路运输》2013,(2):28-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2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5.
《中国道路运输》2013,(1):32-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客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中国道路运输》2007,(3):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是一名基层运管人员,最近在参加运管人员业务培训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企业章程文本,而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指出,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白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认为,  相似文献   

7.
《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8.
《中国道路运输》2005,(10):36-36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请问,这里所称的许可证件应该如何理解?它是否应该包括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含加班与包车)、线路审批副卡、从业资格证?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2013,(2):26-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10.
浅谈道路客运公司化经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运输公司化经营是指以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为基础,按照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拥有现代的先进的符合市场需求的技术装备,实现安全、优质、规范的运输服务的一种管理方式,公司化经营也叫公车公营。目前,公司化经营主要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中(简称客运经营)普遍推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第十号令)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  相似文献   

11.
《中国道路运输》2006,(8):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营运客车在经批准的客运站载客出站后,由于中途较长路段没有客运站供旅客使用,为方便旅客乘车,解决旅客出行难的问题,驾驶员难免会停车带人。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这种在站外上下旅客的现象是否就是《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所指的“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12.
《道路交通管理》2005,(7):32-40
(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06,(6):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如果一个客运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证被暂扣,签发待理证后超过有效期,违法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运管机构还可以采取何种措施?针对这种情况,我所认为:一是可以再次以该经营者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二是可以中止该车辆继续营运。请问,应该对该经营者如何处理才准确?  相似文献   

14.
《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简称《客规》)强调安全优质服务,这是一大变化。安全是道路运输行业最重要的工作目标,它是行业的生命线。没有安全,道路运输业不可能持续发展。《客规》首先从规范客运市场准入开始,抓住安全运输源头管理,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客车的技术要求、驾驶员的资格等方面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是永恒的追求。《客规》强调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优胜劣汰机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提高服务质量。  相似文献   

15.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最近,我们在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时,查获两辆旅游客运包车,其线路两端都不在车籍所在地,这违反了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中国道路运输》2008,(8):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此条款中“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规定,我们有两种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7.
《中国道路运输》2005,(11):28-2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是陕西潼关县运管所的一各员工,请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条关于“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的规定,我们可不可以理解为省与省之间的毗邻县?我县地处三省交界,县级运管机构是否可以实施省与省之间的毗邻县的客运班线许可?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09,(9):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三项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都提到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请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是否包含道路运输证?如果包括,哪些情形下,道路运输证失效?请答复为盼。  相似文献   

19.
《中国道路运输》2006,(6):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我们在学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时,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在分歧。为此,我们特请教编辑部。[编者按]  相似文献   

20.
《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目前,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赔付标准为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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