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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金额时,为了突出犯罪金额的巨大,往往不顾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律采取强行鉴定的方式来认定犯罪金额,这是不实事求是的。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销售伪劣商品是否进行鉴定,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对于不应该进行鉴定的案件强行鉴定,不仅在法理上也不能成立,而且会造成同样金额的犯罪,对未遂犯的处罚高于对既遂犯处罚的悖论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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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7)
<正> 过去,对已经大量生产但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法律上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现在,为强化打假力度,执法权力机构又重新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并开始施行。即伪劣商品没销售,但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其责任人将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久前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界定为"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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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但是司法实践对这一罪名在认定上存在分歧。本最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对明知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本罪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以经营金额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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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体制转型中存在的漏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牟取暴利的案件大量出现.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到三鹿奶粉案件,制假贩假现象的愈演愈烈,均彰显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进行威慑制裁的重要性.囿于低下的生产力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1979年刑法仅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惩治进行了粗放规定.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在现今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从当前立法中归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研究出发,分析了当前立法中存在若干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和界定,并提出解决方法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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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的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有违反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故意销售明知是假冒这侧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对于该罪的数额认定方面一直存在争议,我们通过案例分析,对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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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奔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3,(7X):186-187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体制和法律体制的不完善和不健全之处,大规模地进行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的违法犯罪活动。这种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守法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困扰,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阻碍了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为了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我国在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的第五次会议时,审议并通过了新刑法。本文从刑法中关于生产和稍售伪劣商品罪及其处罚规定的角度研究了刑法对这种罪的处罚定论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国家等方面的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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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管理法规,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对象是伪劣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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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管理法规,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对象是伪劣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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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牟延林近年来,在我国的部分区域许多行业以及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中,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伪劣商品横行于市,严重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或间接地危及广大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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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军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3)
《刑法》第140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鉴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行为的主观故意情节明显,易于识别,将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存在争议。而对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则因其主观故意情节及危害后果的认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在是否应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为移送标准,则分歧较多。笔者现结合具体案情对后一种情形下的涉嫌犯罪移送标准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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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经济正常发展的毒瘤,商业贿赂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极端表现,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官员商业贿赂犯罪罪名的规定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应予以修改,科学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科学合理地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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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秘密进行刑事保护必须贯彻谦抑原则。应取消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入罪的规定,将违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非犯罪化,取消处罚过失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应将"造成重大损失"作为犯罪成立条件而非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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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会计法》《刑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规定了企业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企业会计行为起规范作用,在经济建设中作用突出。但其中由于法律责任主体不清、无处罚金额分层依据、未区分违法主观过错导致责任追究的操作性较低;行政责任处罚标准数额较低、刑事责任与刑法规定无法衔接、未规定民事责任导致法律的约束力较低。对此,建议完善立法,通过明确法律责任主体、依据情节严重性划分处罚标准、区分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差异、提高行政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刑事责任与《刑法》规定保持一致、增加民事责任的方式,提高认定法律责任的准确性,增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实现各部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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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单位犯罪自首的依据入手,着重对单位犯罪自首认定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加以分析,提出确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设想,并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以及相关处罚原则等问题略抒已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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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封闭的私人住所,包括自家的院落、游牧人的帐篷、渔民生活其上的渔船、临时租用的用于自己生活起居用的他人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本文运用了刑法中关于抢劫犯罪的定义,来分析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抢劫犯罪中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中的“入户抢劫”犯罪的释义。笔者认为,正确认定入户抢劫犯罪,对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正确认定入户抢劫犯罪,才能发挥刑法有关加重处罚入户抢劫的精神,才能真正地打击犯罪,威慑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保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