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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财产法理论认为,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性质完全不同,两者之间只有区别、没有联系。实际上,财产分为2类:一是只有私益性、没有公益性的财产,二是既有私益性、又有公益性的财产。对于第一类,物权和债权具有绝对的区别,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于第二类,物权和债权只是权利人的直接支配性大小有差异,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大,债权的小。同样,某标的物的物权主体具有惟一性的理论,只适用于第一类;对于第二类,一个标的物的物权主体有两个或多个,一般包括私人主体和公共主体,共同拥有该标的物100%的直接支配性。直接支配性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大小变化以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相互转换,形成了一种实现财产权利合理分配、促进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调和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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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应随着社会需要而不断发展变化。债权之租赁权通过立法得以物权化,具有物权核心之直接支配权,得以对抗任何人,是租赁权由债权向物权转变之质的飞跃。光船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产生债权法律关系,又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光船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是用益物权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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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与债权相混合的民事权利,由内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外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出向物权和债权倾斜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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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在物权保护方面得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然而物权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债权的优先性的冲突规则,在司法实务中,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物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之中如何确认其权利的效力,直接决定着权利主体的利益.通过对这些的问题论述及解决,旨在能为我国在今后的有关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制定、实施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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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与物权、债权性质差异--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分析依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类,本文从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入手,首先研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其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九方面差异进行深入研究,从中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重点和核心是调整和规范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达到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利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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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理下,二重买卖在现代房产交易中较为常见.文章旨在以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为背景,比较研究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制度设计,着重分析房屋二重买卖时买卖合同的效力、标的物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以及受害人的法律救济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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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术界对担保物权立法体例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立法体例问题上,应采民商合一制来规定担保物权制度,即应将普通担保物权整合规定于《民法典》中,而把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的和特殊的担保形式,以民事特别法的方式作出规定。这既符合当代民商法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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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在市场主体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中,不仅只涉及对物的管领支配,还经常涉及物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即物权的变动。而依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发生,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因此,在构建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时,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必须澄清,以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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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拾得遗失物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债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第五版)认为:"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原物的所有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1]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正确:原物所有人所享有的向拾得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物权请求权,即拾得遗失物本身会在拾得人与原物所有人之间成立物权关系。在拾得遗失物的情况下,因权利人或拾得人的其他法律行为会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债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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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如今该法已经实施近一年半了,法律规则的合理性不仅要受到法理逻辑的论证,更要接受来自实践的检验.2009年中央农村政策的一个重点就是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权利如何利用及其收益在本质上决定于权利的属性.文章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重新审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认识应该区分具体情况为物权性质或债权性质,而不能一概而论,并有待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将其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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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 "市场")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加大产权交易的信息化建设力度,努力把信息化建设与规范交易结合起来,把推进产权交易的信息化与产权市场的创新结合起来,致力于打造一个 "阳光" 交易平台,为产权、股权、债权、物权、实物资产等更好地流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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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有限的自然资源应当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地开发利用。因此,构建适当的法律制度来平衡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意义重大。我国现行立法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立法模式基本能够满足现实需要,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不动摇物权基本理论的条件下,创新用益物权的理论体系,将自然资源纳入用益物权的体系进行规制,应当是最为可取的方法。未来我国自然资源物权立法完善可从完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权利类型、完善资源管理特别法相关内容和建立自然资源物权的公示制度三个方面着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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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税收征收活动以权力作为保障,但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却是国家税收权利(以下简称国家税权),其中的债权和物权则是探究税收存在和发展原理的两个突破口。基于这种对税收的认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有利于开创税收工作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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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来已久的优先权制度可以破除债权平等原则,有限保护诸如破产职工企业工资、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特殊债权。《物权法》却未能将优先权制度纳入其中,其原因主要是参与起草的学者们大多认为优先权与物权公示原则存在较大冲突,以致排斥优先权。文章从优先权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各国立法的情况入手,分析得出优先权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以物权公示的内容结合各国针对此问题所选择的立法模式,分析得出优先权制度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冲突并非无法缓和,进而提出解决该冲突的规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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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介绍了给付不当得利的基本概念,制度价值和理论渊源的基础上从给付型不当得利角度分四种情形探讨了物权行为与给付不当得利的关系即由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使得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出卖人的所有权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从而极大地扩充了给付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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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制度的灵魂。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如登记在后的担保物权。但是,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并非绝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