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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优先权制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宋良刚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5):52-54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同等条件”存在不同的理解与做法。有学者主张以转让方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协议中规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从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要件看,这个“同等条件”包括:(1)转让股份的数量;(2)转让股份的价格;(3)股权转让的履行期限;(4)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实物资产支付、股权的置换等。因此,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时,其他股东才可行使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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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在股份回购业务越来越频繁,相关法规已经规范的背景下,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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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军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1,(10):32
股权是股东权的简称,是指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或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具有综合性质,属于财产权范畴,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一系列特征,体现了股东对其财产所有权由静态占有向动态利用的转化.针对股权占有和使用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在确认股东有权转让股权的同时,又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对象等诸多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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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个人全部或部分股权。这种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名称变更或房地产的产权名称改变情况,笔者认为不应归为房地产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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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中国现行股份回购制度现状《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第28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第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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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明》1994,(8)
目前,全国各地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行了许多探索,出现了多种转制形式。从理论上概括,主要有以下十种。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这种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持股者可以是国家、法人、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将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作法是将国有资产折成股票,同时向其他企业发行法入股,向个人发行公众股,向境外投资者发行B股。股份有限公司是改革国有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不仅能筹集建设资金,而且能为国家进行总量调节和结构调整提供一种有效的手段。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是,公司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股东人数以及公司股份转让,都有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样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2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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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企业为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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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是公司财产安全运营的基本要求某规模公司有甲乙两个股东,其中甲股东负责经营公司,乙股东没有参加管理。甲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对自己的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但是并没有将担保的情况告知乙股东,乙股东因公司不分红,遂萌生退意,将股份转让给甲股东,两个股东对公司家底清算,乙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一部分净资产,甲股东此时仍然没有将对外提供担保的事宜告知乙股东。一年后,公司接到银行一纸诉状,让其承担担保责任。甲股东主张该担保是乙股东退出公司之前设立的,乙股东在分得公司资产时没有扣除该担保产生的债务,所以现在应当承担公司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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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与世界各国对股东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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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宗交易平台及国有股大宗交易制度的建立
2002至200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推出大宗交易平台,确立了大宗交易方式及其价格确定、成交确认和信息披露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实力的增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及全流通的实现,大宗交易行为日渐活跃。2008年4月,为了缓解全流通后大小非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股东在一个月内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总股本1%的必须经大宗交易平台。此后,大小非逐渐成为大宗交易平台上的主要力量。据调查,2008年4月至2011年10月,通过沪深大宗交易平台累计成交近万笔,成交总金额近三千亿元,大宗交易成交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也不乏国有股东的身影。而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还需同时符合国资委和证监会于2007年6月颁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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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对企业分立、合并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