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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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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国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款的拖欠已从商事问题演变成为社会问题。我国《合同法》中专门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保护工程承包人合法权利。但是《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比较原则,没有对该权利的性质作出界定,也没有对该权利的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合同法》创设了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3.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末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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