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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10)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理运输费用。)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谁经销、谁负责”。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二、三包产品范围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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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当及时找销售者或生产者协商解决。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按规定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当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用户、消费者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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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1996,(3)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文,对部分商品实施三包作出新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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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三包"第三条中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在实际当中贯彻起来难度非常大,因为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或换货后与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追偿的时候,非常困难,其结果是因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往往由经营者来承担。带来的经济损失由几百元到上千元。又因为目前手机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经营者销售一部手机的利润非常低,无法承受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最后使手机"三包"的落实成了一句空话。故而生产者必须承担相关责任。2、手机"三包"的第五条应该增加一条内容:移动电话主机和附件成套出售,应向消费者提供厂方装箱清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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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当及时找销售者或生产者协商解决。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按规定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当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用户、消费者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和解决。 消费者投诉的方法可以是:电话投诉、书面投诉、当面口头申诉、找律师代理申诉均可。投诉时应当说明或简单写明被投诉人姓名、地址、单位名称和电话,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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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0,(11)
近年来,我国手机用户迅猛发展,目前已有6000多万户。据分析,要不了几年,我国就将成为世界第一移动通讯大国。然而,随着手机消费的急剧增加.手机产品的质量纠纷也日益增多。 江苏某市消费者协会最近就手机用户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的一次随机调查显示,不少手机消费者的权益都曾不同程度地受到过侵犯。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维修难。手机质量出问题后。厂家和商家互相推诿。谁也不肯承担维修责任。尽管消费者花了不少钱,但仍难将手机修好。特别是一些个体手机经营门市,对售出手机的维修更是不闻不同,让手机用户饱尝手机维修之苦。 二是退货难。手机几经修理未能修好,商家却不给退货,理由为手机不在“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产品范围内,我国法律对手机退货无规定。由于不少消费者对法律知识知之不多,不能进行“据法力争”,往往“打掉门牙肚里吞”,放弃维权而自认倒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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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3,(6):34-34
从“三包”法规实施以来,消费者买完手机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退货、换货和免费修理。“三包”的意义不光在此,它可以避免手机销售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购买手机还是要注意六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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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消费者都知道经营者对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进行误导。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一些消费者也因维权意识的淡薄而相信了商家的说法。从而无法真正享受到“三包”的权利。本栏目为消费者刊登一些不法经营者在这方面惯用的伎俩,帮助消费者走出认识误区,维护好法律赋予的“三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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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波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5,(4)
新三包《规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内蒙古技术监督局刘燕波今年10月31日,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三包规定)与广大消费者见面并发布实施。它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规定了严格的三包责任;对怎样解决消费者的商品质量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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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的“三包”是指生产者、经销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要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后来我国又专门出台了《国家新三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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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9,(5)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 相似文献